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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修改)

杭州市殡葬管理条例
 (1995年12月26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01年12月28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修改)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三章 土葬管理
  第四章 公墓管理
  第五章 丧事管理
  第六章 奖惩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保护和节约土地资源,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包括所辖各县、市)的所有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殡葬管理工作应大力推行火葬,改革土葬,破除封建迷信,移风易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对殡葬管理工作的领导,动员组织全社会力量,推动殡葬改革工作。
  第五条 各级民政部门是殡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县(市)殡葬管理机构在同级民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殡葬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国家殡葬改革的法规和政策;
  (二)制定殡葬改革的规划和措施;
  (三)领导和管理殡仪馆(含火葬场,下同)、公墓等殡葬服务单位;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止和处理违反殡葬管理规定的行为。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卫生、规划、土地管理、公安、市容环卫、城建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民政部门做好殡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组织,应对本单位或本辖区内的人员进行殡葬改革的宣传教育,确保单位或本辖区的人员遵守殡葬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殡葬设施(含殡仪馆、火葬场、公墓等)的建设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安排用地和资金,以适应殡葬改革的需要。

第二章 火葬管理

  第八条 市和各县(市)均应建立殡仪馆,积极推行火葬。凡有殡仪馆或邻近有殡仪馆的区域应划定为实行火葬的区域(以下简称火葬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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