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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03修订)

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4号)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已经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03年11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2003年11月29日

             河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1993年9月6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11月25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促进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水利、林业、建设、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对侵占、破坏基本农田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章 基本农田划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明确基本农田保护的布局安排、数量指标和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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