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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补充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有
 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补充通知
 (桂政办发[2003]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区直各委、办、厅、局:
  为完善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程序,落实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政策和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经贸委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操作程序及实施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03]89号)的有关规定补充如下:
  一、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中国土资源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核实企业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合规性;
  (二)指导和监督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现方案;
  (三)会同建设、规划、房产部门拟定原行政划拨土地处置方案。
  二、企业关闭破产预案涉及土地使用权处置的送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核,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征求企业所在市、县国土资源部门意见后送自治区经贸委。不改变出让合同约定条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变现,可按法院裁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破产企业原行政划拨土地不纳入破产财产,由破产企业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并另行处理,出让收益全部纳入专户,专项用于城市内破产企业职工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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