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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附件9      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规定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特别是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城镇和乡村个体诊所医务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他们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诊断和鉴别能力,并熟悉和掌握发热病人接诊、转诊工作程序和办法。
  二、村卫生室、乡村个体诊所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经过问诊和检查,对符合疑似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并且是从疫区返回的人员,要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派出医生进行会诊和排查,对符合重点发热病人判断者,由会诊医师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科。
  三、乡镇卫生院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对符合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要立即报告乡镇卫生院防保科,由防保科立即报告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由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派车辆将病人送到县级(二级)医院发热门诊诊治排查。
  四、城镇个体诊所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经过问诊和检查,符合疑似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应嘱患者立即到附近二级以上医院发热病人门诊就诊,并对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发病情况作详细记录。
  五、二级以上医院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经过问诊和检查,符合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医院应安排两名以上医生进行会诊。经过会诊不能排除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热病人要给予住院观察,对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临床诊断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患者和密切接触人员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按疫情报告程序上报疫情。

附件10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工作规范



  由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密切接触传播。为防止在转运病人过程中造成疾病传播,保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安全,特制定如下规范:
  一、落实运转工作责任制
  (一)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转运的指挥调度工作。医疗机构需转运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时,向本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知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将病人转运至定点医院。
  (二)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的急救车辆及经过严格培训的医务人员、司机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转运工作。
  (三)急救中心(站)或指定医疗机构应当做好病人转运交接记录,包括时间、地点、病人的一般情况等,并及时报所辖卫生行政部门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二、做好转运人员的防护
  (一)医务人员、司机必须配戴12层以上的棉纱口罩或其他有效防护口罩、防护头套、防护眼镜、手套,穿连身服、隔离衣和长筒胶靴,4小时应更换一次防护口罩。
  (二)医务人员、司机接触病人(含疑似病人)后,要及时更换全套防护物品。
  (三)医护人员及司机在每次转运病人后要立即进行手的消毒和清洗。手消毒可用证明有效的消毒液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钟,洗手应采用非接触式的流动水洗手装置。
  三、车辆消毒要求
  (一)急救车辆、车载医疗设备(包括担架)专车专用,驾驶室与车厢严格密封隔离,车内设专门的污染物品放置区域,配备手消毒设备。
  (二)救护车运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时一定要开窗通风,病人离车后,应立即对车内空间及担架、推车等物品用0.5%过氧乙酸喷洒消毒。
  四、严格执行转运工作流程
  (一)转运流程:穿、戴全套防护物品→出车至医疗机构接病人→将病人安置在车厢→将病人转运至接收医疗机构→更换全套防护物品→返回→车辆及设备消毒(污染物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人员防护消毒。
  (二)穿戴及脱防护物品流程:连身服→长筒胶靴→防护头套→口罩→防护眼镜→隔离衣→胶皮手套。
  脱防护物品流程:隔离衣→防护眼镜→口罩→防护头套→长筒胶靴→胶皮手套→连身服。
  五、医务人员和司机防护、设备消毒、污染物品的处理,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工作中防止交叉感染工作的紧急通知》(卫机发[2003]22号)有关要求执行。

附件11         医务人员防护工作规定

  一、加强医院工作人员的防护意识。在医疗机构中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发病、传播及防治知识的培训,使所有职工认识到防护工作的重要性,掌握防护知识,熟悉防护设备的应用。
  二、加强消毒处理及监督检查。医院应配备相应的消毒药品及设备,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治疗及留观病区、发热病人门诊及其他重点科室、重点场所的空气及物品消毒。医院感染监控科应加强检查、监督和指导,确保消毒效果。
  三、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病区执行严格的隔离及全封闭式管理。
  (一)建立隔离病房。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建立单独的隔离病房,隔离治疗。
  (二)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病区工作人员实行全封闭管理,不得外出。医院应根据病人数量分批安排工作人员在病区工作,指定外勤人员负责病区工作人员所需物品的接送,同时配备相应的生活设施,保障病区工作人员的日常生活和工作。
  (三)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病区工作的人员实行轮换制度,由医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轮换时间,一般每月一批。
  (四)对从病区轮换出来的工作人员应安排隔离居住观察两周,无疫情可转入正常生活和工作。
  四、对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住院病区的工作人员要配备一体式的防护衣和防护口罩、防护眼镜、防护面具、隔离衣等;对发热病人门诊、呼吸科、急诊科、传染科等重点部门的工作人员应配备隔离衣、防护口罩、防护眼镜等防护物品,最大限度地预防工作人员感染。
  五、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加强检查和指导,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附件12      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


            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较强的传染性,可通过近距离空气飞沫、接触病人分泌物传播,医院必须采取严格的消毒隔离和防护措施,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根据前一阶段防治工作经验,特制定本指导原则。
  一、基本要求
  1、医务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临床特征、诊断标准、治疗原则,及时发现病人;要学习、掌握消毒、隔离和个人防护知识和措施。
  2、医院在易于隔离的地方设立相对独立的发热门(急)诊、隔离留观室,指定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医院设立专门病区。室内与室外自然风通风对流,自然通风不良则必须安装足够的通风设施(如排气扇),禁用中央空调。使用单机空调的消毒按照《关于做好建筑空调通风系统预防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电 [2003]13号)有关规定执行。
  3、坚持首诊负责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转到指定医院进行治疗。
  4、医院要重视消毒隔离工作,各部门要密切协作,确保消毒隔离措施和防护设施落实到位。要定期做好消毒监测,保证消毒效果。
  5、医院要合理安排医务人员力量,增强医务人员体质,避免过度劳累。
  6、医院普通诊室和其它病区要注意环境卫生、通风换气,做好消毒、清洁工作。
  二、隔离工作指导原则
  (一)发热门(急)诊
  1、独立设区,与其它门诊、急诊相隔离,有明显标识。诊室消毒期间,应当有备用诊室。
  2、近距离内有隔离卫生间。
  3、有条件的,可以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
  (二)隔离留观室
  1、独立设区,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留观室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留观病人一人一室,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留观室,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
  5、积极进行鉴别诊断,排除上感、流感、细菌性或真菌性肺炎等。对暂时诊断不明,不能排除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均需隔离留观。
  (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人病区
  1、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4、疑似病人一人一室,戴口罩,不得离开病房,严禁病人间相互接触。室内应当具备洗漱、排泄条件。
  5、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6、病区出入口应当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四)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病区
  l、通风良好,独立设区,与其它病区(包括疑似病人病区)相隔离,有明显标识。
  2、分设清洁区、半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无交叉。
  3、病人戴口罩,不得离开病区。
  4、重症病人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常规病人。
  5、医务人员办公室与病房分隔无交叉,并尽可能保持一定距离。
  6、严格探视制度,不设陪护,不得探视;如有病人危重等情况确需探视的,探视者必须严格按照本指导原则要求做好个人防护。
  7、病区出入口应有专人检查出入人员是否符合本指导原则要求。
  三、消毒工作指导原则
  消毒范围:发热门(急)诊(包括指定的专门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隔离留观室和专门病区。未指定专门的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应当加强对检验室和放射检查室的消毒。
  (一)空气消毒
  1、有人情况下:做好人员防护。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立方米,作用60分钟,每天上、下午各消毒1次。
  2、无人情况下:①紫外线灯照射消毒,每次不少于1小时,每天2—3次;②0.5%过氧乙酸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③3%过氧化氢喷雾,20—40ml/立方米,作用60分钟;④活化后的二氧化氯,浓度为0.05%喷雾,2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⑤有效氯1500mg/L的含氯消毒剂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⑥强氧化高电位酸化水原液喷雾,20—30ml/立方米,作用30分钟。
  以上化学消毒剂用作空气消毒均需在无人且相对密闭的环境中(消毒时关闭门窗),严格按照消毒药物使用浓度、使用量及消毒作用时间操作,每天消毒2次。消毒完毕后方可打开门窗通风。
  (二)地面和物体表面消毒
  1、地面要湿式拖扫,用0.1%过氧乙酸拖地或0.2%—0.5%过氧乙酸喷洒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喷洒(拖地)。
  2、房间门口、病区出入口可放置浸有2000mg/L有效氯的脚垫,不定时补充喷洒消毒液,保持脚垫湿润。
  3、桌、椅、柜、门(门把手)、窗、病历夹、医用仪器设备(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等物体表面可用0.2%—0.5%过氧乙酸或1000mg/L—2000mg/L含氯消毒剂擦拭消毒。
  (三)其它物品消毒及处理
  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
  (1)病人排泄物、分泌物要及时消毒处理。
  (2)每病床须设置加盖容器,装足量 1500mg/L—2500mg/L有效氯消毒液,用作排泄物、分泌物随时消毒,作用时间30—60分钟。消毒后的排泄物、分泌物可倒入病房卫生间。每天消毒痰具1次。
  2、病人使用物品消毒
  (1)病人使用的被褥、衣服、口罩等要定时消毒,用10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30分钟;便器、浴盆用1500mg/L有效氯消毒液浸泡 30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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