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
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对全区重点发热病人门诊工作进行督导;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发热病人门诊评审与监督工作;各级医疗机构领导负责本门诊的设立、指导,医院保健科会同感染科负责日常工作的管理和信息(疫情)上报;当地卫生监督和疾病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负责对发热门诊工作实施情况进行技术指导、检查和监督,以确保发热门诊监测各项工作按照规范化、标准化开展。
二、发热病人门诊基本条件和要求
(一)配备专业人员:必须有1~2名副高以上医师(条件不许可的可配备主治医师),并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治培训;有1~2名经过相关培训的专职护士承担护理工作。
(二)设有专用房:原则上单独设立,与医院办公区、宿舍区、清洁区、半污染区有一定距离,面积20平方米以上,自然通风好的房间作为发热病人专用诊室。
(三)配备专用设备和消毒物品:如体检床、基本诊疗设备(体温计等),以及专用消毒剂、消毒用专用盆、消毒脚垫、双层专用垃圾袋。
(四)配备医务人员防护物品:有多套医务人员专用隔离衣、鞋套、口罩(12层),反复使用时要进行单独消毒→清洗→再消毒后方能使用。
(五)配备专用采样工具和器材:经消毒的无菌采样管、培养基、试管、无菌器皿、压舌板等,均要有专用箱保存,并在有效保存期内使用。
(六)印制发热病人就诊监测专用登记册:对符合发热病人判断标准的患者,其就诊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发病时间,主要症状和体征,可疑流行病学史等均要按《广西重点发热病人诊疗登记专用册》登记。
(七)建立发热病人门诊严格管理消毒制度:严格执行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中的《医院消毒隔离工作指南(试行)》规定的定期熏蒸、喷雾消毒制度,明确消毒对象、消毒物品以及所采用的消毒方法、时间以及责任人,凡受到污染的地方要做到随时消毒,严防交叉感染。实行“非本室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的管理制度。
三、发热病人门诊的开设
要求全区县级以上医院(含中医院)均开设发热病人门诊。
四、发热病人门诊工作程序
(一)实行常年开诊,如要取消,由自治区卫生厅下文通知。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私人诊所)首诊医生在接诊发热病人时,经过问诊和检查,符合疑似重点发热病人判断标准时,按分级程序,应嘱患者立即到上级医疗机构或重点发热病人门诊就诊。重点发热病人门诊确定为重点发热病人时,必须填写《广西重点发热病人就诊专用登记册》,并送专用观察室或指定医院作进一步检查和诊治。若在发热门诊治疗过程中已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接诊医生要立即报告医院领导和保健科,再按时限要求上报当地卫生防疫站(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疾病控制机构按程序上报相关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三)接诊医生在接诊疑似非典型肺炎患者时,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还必须围绕流行病学史,询问下列问题:
1.发热前两周内是否探视或护理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或疑似病人。
2.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
3.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外地(包括有非典型肺炎流行的地方)出差、旅游、探亲等。
4.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有坐过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
5.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空气污染、人口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地方。
6.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家养或野生动物。
7.对有上述接触史的就诊者,接诊医生要详细记录其相应的时间、地点、航班、车船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便于现场调查人员进行跟踪和线索调查。
(四)接诊医生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采样指南要求对疑似非典型肺炎病人进行各类标本采集,并冷藏保存和送检。实验室收到病人标本后,要有专用册登记,并严格按规程进行检验和发出实验报告。
(五)重点发热病人疑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如需转送指定医院治疗,必须向指定医院报告,由指定医院派有防护设施的专车,专人转送。
(六)保健科每日收集重点发热病人就诊信息,于次日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防疫站)报告,周日中午12时前,由各市(地厅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后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统计后报自治区卫生厅。
附件6 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
为了加强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工作,科学合理地分流病人,提高对发热病人的甄别准确率,确保将普通感冒、流感等引起发热的病人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引起发烧的病人实行分诊治疗,特制定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
一、各医院门(急)诊应设立醒目的发热就诊标志,在入口处设专人测体温,对发烧患者进行预检。
二、未设发热门诊的医院应在门(急)诊设置隔离室。
三、各医院隔离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配备必要的检查设施,设置非手触式流动水洗手设备或快速手消毒剂。入口处放置隔离衣、N—95口罩、手套、防护镜。与病人皮肤直接接触的床单(罩)、诊垫(巾)要一人一用一清洁或消毒。诊桌、诊椅、诊床等每日清洁,被血液、体液污染后及时进行消毒处理。
四、门(急)诊对就诊病人及其陪同人员必须测量体温。发热门诊定点医院筛查出发热病人后,必须给其戴口罩,并由专人引导至发热门诊就医。未设发热门诊的医院,筛查出发热病人后,必须给其戴口罩送人隔离室,由主检医生进行初诊,排除传染性疾病后正常就诊。
五、各医院凡新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必须经本院三名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家签字,并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报出。若诊断有异议,接诊医院应请辖区内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本市、县(市)的诊断救治专家组对病人进行甄别。对市、县(市、区)新发现的可疑病人,如市(地厅)级诊断救治专家组仍然不能做出明确诊断,市(地厅级)卫生局则应尽快报告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该办公室组织自治区级专家组进行诊断。
六、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应具备明确的流行病学史,并进行病情动态观察,完成与诊断相关的所有检查项目。诊断时应注意与支原体肺炎、结核病、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等疾病的鉴别和区分,必要时可做抗支原体抗体、OT或PPD试验、痰抗酸杆菌监测、麻疹抗体和流行性出血热抗体等检测。
对经以上程序确认的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医院要及时报告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并通知辖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转院病人基本情况,由辖区卫生局负责将其转移到辖区内定点收治医院进行治疗。
七、主检医生实行上岗资格认定制度,主检医师必须由主治及以上职称者承担,要经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知识(包括传染病法律知识、医院感染控制知识、消毒隔离知识、安全防护知识等)的系统培训。
八、主检医务人员应戴12层以上棉纱口罩和工作帽、防护眼镜,穿白大衣、工作裤和工作鞋。主检医务人员接诊每位患者后,均应洗手或采用快速手消毒剂进行手消毒。接诊疑似或确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后,应立即更换全部防护用品。抢救病人时应加穿防水围裙,戴乳胶手套和防护面具,以防病人血液、体液喷溅污染,下班时应洗头、洗澡,清洁口鼻。
附件7 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
一、加强返乡民工的管理。各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以村为单位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对所有返乡民工、学生或其他人员进行登记。对从疫区返乡的人员要隔离观察14天,并落实专人监控,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乡(镇)卫生院与乡村医生要联合组成医疗小组到各村屯巡查,掌握返乡人员的身体健康状况。
二、发动外出务工人员的家属给在疫区务工、上学的亲人写家信或打电话,劝他们就地工作和学习,就地预防、检查、治疗。
三、各市、县(市)交通部门要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加强对到站乘客和司乘人员的检查,进一步完善留验站的建设,确保发现的可疑病人和需要留验观察的病人得到及时的隔离治疗。
四、县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要及时调整技术人员,做好医疗设备和物资的配备,确保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对确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要给予免费治疗,经费由县级财政安排解决。
五、对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和疑似病人的村、屯,要严格按规定采取隔离、封闭措施,对拒绝隔离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要组织工作小组,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配合落实隔离等防治措施。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要关心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及隔离观察人员的生活。
六、在农村地区大力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增强和提高农民的自我防护意识和能力,积极配合做好各项防治工作。
附件8 建筑工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所有建筑工地民工的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在各施工现场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组成,开展对建筑工地民工,尤其是城市建筑工地民工健康状况和流动情况进行摸底排查,登记造册并报建委(建设局)备案,同时建立监控系统。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建筑工地的重点抽查工作,随时掌握建筑工地和民工生活区的疫情情况,一旦发生疫情应立即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全力配合做好防治工作。
二、各建筑工地用人单位暂停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务工;对建筑工地现有的民工,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每天必须进行清点登记,发现工地人员有变化时,要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三、建筑工地的民工,尤其是从疫区来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用人单位要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要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卫生部门要对病人家属及与病人有过密切接触的人员进行隔离观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疫点及可疑地点进行严格消毒。如管理不善、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造成疫情扩散的,要追究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分包单位领导的责任。
四、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要制定建筑工地防疫措施,抓好民工的饮食、饮水、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管理,尤其要重点加强工地办公区、宿舍、食堂、浴室、厕所等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注意做好通风、消毒工作。
五、各施工单位负责向民工进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让民工了解和掌握有关防治知识。在有疫情发生的建筑工地,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组织工作小组做好民工思想工作,配合做好隔离措施的落实。对拒绝隔离者,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安部门采取强制隔离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