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对专家组会议确定的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如各市(地厅级)要求技术支援,组长应根据病情及疫情进展情况派出临床医疗专家到现场指导医疗救护工作,派出流行病学专家指导现场全面开展流行病学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疫情,防止疫情扩散。
(八)对专家组确定的疑似病例,经一段时间的治疗观察及相关检查后,由组长召集专家组全体会议讨论做出排除或确诊的决定。
三、例会制度
(一)形式。
自治区专家组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集专家组全体成员或部分成员会议,会议以电话通知为主,一般应提前通知,专家在接到通知后原则上不得请假,按时参加会议。
(二)时间。
1.区内无病例时,专家组组长、副组长每周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随时由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
2.区内有散发病例或流行时,组长或副组长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集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
3.区内发生疫病大流行或局部暴发流行时,自治区专家组全体成员每天到自治区卫生厅指定的办公地点集中办公,随时讨论病例诊断以及指导临床医疗救抬和现场疫情控制工作。必要时经自治区专家组讨论提出建议报自治区卫生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协调小组同意,增加专家组成员人数。
(三)内容。
1.通报和交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最新情况,学习掌握最新防治技术。
2.对各地上报的可疑病例进行讨论并作出明确诊断。
3.根据区内疫情和国内外疫情防治进展情况,讨论提出修订防治技术方案的建议。
4.讨论其他指导性的技术问题。
四、对专家的要求
自治区专家组的工作既是一项技术性工作也是一项政治任务,因此,全体成员要以对党、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全力投入专家组的工作。做到:
(一)以科学的态度、实事求是地对每一病例进行核查和诊断,避免误诊和漏诊。
(二)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三)保持通讯畅通,确需离开南宁时需向组长报告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外出。
(四)在工作中发扬团结协作精神,互相尊重、互相学习、取长补短。
附件2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
┌─┐ ┌───────────┐ ┌───┐ ┌───┐
│ ├────────┤ 国家CDC ─┼──────→│卫生部├──────→│国务院│
│ │ └───────────┘ └───┘ └───┘
│ │ ↑ ↑
│ │ ┌───────────┐ ┌───┐ ┌───────┐
│ ├────────┤ 省CDC ─┼──────→│自治区├──────→│自治区人民政府│
│ │ │ │←… │卫生厅│ │ │
│国│ └───────────┘ ┆ └───┘ └───────┘
│家│ ↑ ┆ ↑
│C │ ┌───────────┐ ┆ ┌────┐ ┌──────┐
│D ├────────┤ 市CDC ─┼──────→│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 │
│C │ │ │←… │ │ │ │
│数│ └───────────┘ ┆ └────┘ └──────┘
│据│ ↑ ┆ ↑
│库│ 网上直报 ┌───────────┐ ┆ ┌────┐ ┌──────┐
│、│←───────┤ 县CDC │──────→│县卫生局├─────→│县人民政府 │
│信│ │本县资料技术审核、分析│←… ┆ │ │ │ │
│息│ └───────────┘ ┆ └────┘ └──────┘
│反│ ↑城市<2小时 ┆<2小时
│馈│ │农村<6小时 ┆
│ │ 网上直报 ┌──┴────┐ ┌───────────┐
│ │←────────────┤ 医院、门诊 │ │出入境检验检疫、铁路、│
│ │ │ │ │民航 │
│ │ └───────┘ └───────────┘
└─┘
注:“CDC”即“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附件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
编号: 病历号:
广西甲、乙类传染病报告卡(修订)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用)
□首诊 □复诊 □更正 □转归
┌────────────────┬────────────────────┐
│患者姓名: │性别:男□ 女□ 年龄: │
├────────────────┼────────────────────┤
│身份证号: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
├────────────────┴────────────────────┤
│是否为港澳台、外籍:否□ 是□ │
├─────────────────────────────────────┤
│患者单位(含学校、幼儿院): │
├────────────────┬────────────────────┤
│联系电话: │邮编: │
├────────────────┴────────────────────┤
│现住址(详填): (市) (区、县) │
├─────────────────────────────────────┤
│户口地址(详填): │
├─────────────────────────────────────┤
│发病地点: │
├─────────────────────────────────────┤
│初诊时间: 年 月 日 │
├─────────────────────────────────────┤
│初诊单位: │
├─────────────────────────────────────┤
│患者职业:1、托幼儿童□ 2、散居儿童□ 3、学生□ 4、教师□ 5、保育员保 │
│姆□ 6、饮食□ 7、商业服务□ 8、医务人员□ 8.1、医生□ 8.2、护士□ │
│ 8.3、护工□ 8.4、医院行管人员 □8.5、检验□ 8.6、其他□ 9、工人 │
│□ 10、民工□ 11、农民□ 12、牧民□ 13、渔(船)民□ 14、干部职员□ │
│15、离退休人员□ 16、家务待业□ 17、其他□ 18、军队□ 19、武警□ 20、│
│不详□ │
├─────────────────────────────────────┤
│患者来源:隔离区□ 其他□ │
├─────────────────────────────────────┤
│接触史(详填)* │
├──────────────┬──────────────────────┤
│发病日期: 年 月 日│人院日期: 年 月 日 │
├──────────────┼──────────────────────┤
│出院日期: 年 月 日│诊断日期: 年 月 日 │
├──────────────┴──────────────────────┤
│诊断分类:确诊□ 疑似□ │
├─────────────────────────────────────┤
│转 归:出院□ │
│ 转院:转入□ 转出□( 年 月 日) │
│ 对方医院名称(代码) │
│ 死亡:(死于本病□、死于它病□)( 年 月 日) │
├─────────────────────────────────────┤
│报告单位(病区): │
├──────────────┬──────────────────────┤
│报告人: │报告人联系电话: │
├──────────────┼──────────────────────┤
│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
└──────────────┴──────────────────────┘
附件4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
年 月 日
┌──┬──┬──┬─────────┬────────────────────┬───────┐
│编号│病例│姓名│ 病情状况 │ 转归医院 │ 诊断更正 │
│ │号 │ ├─┬─┬─┬───┼─┬──┬─────┬──┬──────┼─┬─┬─┬─┤
│ │ │ │轻│重│使│发热 │痊│出院│转院(转出 │转院│ 死亡 │确│排│疑│排│
│ │ │ │症│症│用│>38℃│愈│时间│医院名称) │时间├─┬─┬──┤诊│除│似│除│
│ │ │ │ │ │呼│ │出│ │ │ │本│它│死亡│转│确│转│疑│
│ │ │ │ │ │吸│ │院│ │ │ │病│病│时间│疑│诊│确│似│
│ │ │ │ │ │机│ │ │ │ │ │ │ │ │似│ │诊│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填表人: 负责人: 报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5 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的要求,特制定我区发热病人门诊工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