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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3.在疫区实习的大中专学生,停止返校,留在当地,待疫情平稳后方可返校。
  (十一)农村:县级、乡镇、行政村采取县级干部包乡、乡级干部包村、村委会包村民小组、村民小组长包户的办法,确定联系对象,工作涵盖辖区全体居民,采取群防群控,开展测量体温等各项防控工作,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
  (十二)居民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并定时进行居所通风、消毒,搞好环境卫生;定时测量体温,如有异常立即报告,并到发热门诊就诊。发生疫情的单位和居住区的居民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做好隔离控制工作。
  (十三)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派出督导组,对各地的防治工作进行全面监督检查。
  (十四)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情地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
  (十五)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三、特大疫情(一级)响应
  在维持二级响应的防控措施的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一)定点接收医院在全力救治病人的同时,努力做好病房的扩容工作,随时接纳更多的病人或疑似病人。自治区派出专家组协助当地医院救治病人或进行医疗资源的整合,实行统一调配和进行病例的转院工作。
  (二)各地各部门各单位全面启动群防群控疫病防护网络,实行社区、村庄、学校和建筑工地各自为战的方式,严格落实和检查各项防控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乡镇、村委会与社区居委会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做好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
  每位居民均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报告,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发生疫情地区的居(村)民,必须服从有关部门采取的隔离控制措施。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采取相应的执法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控制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减少损失,依法保障应急处理措施的落实和整个应急处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并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依法追究责任。
  (四)在机场、火车站和省际公路、长途汽车站设立检疫检查站(点),实施防疫检查;所有进出广西的乘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工作队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五)全区各地的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驻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可疑病人,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各级各类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取消一切人员过于集中的大课和大活动;学生在家学习和休息。各大中专院校(含民办)坚持教师不停课、学生不停学、师生不离校。学生未经学校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在农村地区或疫区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所有离校的大中专学生,要向家庭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报告,并纳入社区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同时,学校也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离校后从疫区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从非疫区返校的学生,实施医学观察。
  (七)对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如工地与住地分开的,施工单位要建立安全通道,民工上下班要有专车接送。建立24小时运转的监控网络,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
  (八)各单位停止组织全国性的和跨省、跨地区的大型会议和活动,已安排的大型活动(包括各类演出、旅游团等)原则上取消或推迟,关闭网吧、迪厅、卡拉OK厅、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剧场、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娱乐场所。
  (九)采用中央空调系统的单位要立即停止使用中央空调系统。
  (十)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第五部分 保障措施

  一、财力支持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为防治工作提供合理而充足的资金保障。
  二、物资保障
  (一)自治区、市、县三级分别建立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物资储备库。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物资储备明细表,并根据疫情等级分别测算不同物资储备的需求量及其配比。储备库着重储备防护服、16层医用口罩、防护眼镜、漂白粉晶片、漂白粉、抗生素、检验试剂、呼吸机、移动X光机、采样车等物资。
  (二)疫情发生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防疫需要,可以征用社会物资并在全自治区范围内进行统筹使用。
  (三)防治疫情的重点物资的使用实行审批制,专人负责,严格审批。
  三、人力资源保障
  建立广西医务人员资源库,并按疫情级别制定人力资源调配计划。疫情发生时,全区所有医疗机构在岗医务人员必须服从统一调配。
  四、部门联合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本预案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开展防治工作。对履行职责不力,造成工作失误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五、科研保障
  (一)加快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P3实验室建设,规范和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毒种的保存、使用和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标本资源管理等工作。
  (二)加强流行病学研究,查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毒的宿主动物分布、传播途径及易感人群等特征,明确传播流行规律及其影响因素,评估不同干预方案的效果,研究针对不同高危人群的防治方案。
  (三)开展中医中药以及中西医结合治疗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研究工作,探索临床治疗新方法。
  (四)制定对发烧病人实施连续动态的血清学监测工作流程,尽快建立和完善监测实验室网络。
  六、社会动员与舆论支持
  (一)按照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依法及时公布疫情,保持信息透明度,避免因群众猜疑引起恐慌。
  (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宣传部门应进一步加强防病知识的宣传,提高基层单位和居民的防病意识和防护能力。
  (三)建立社区志愿者队伍,组织开展各种活动,加强应急训练,以备疫情发生时有效开展各种服务。
  (四)及时报道优秀人物和先进事迹,引导公众行为,为社会抗疫工作提供舆论支持。

第六部分 附则



  本预案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所有单位和个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根据本预案,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工作职责及程序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
     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
     5.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
     6.医院门(急)诊发热病人筛查办法
     7.农村地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
     8.建筑工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
     9.发热病人首诊负责制规定
     10.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转运工作规范
     11.医务人员防护工作规定
     12.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医院感染控制指导原则(试行)
     1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原则
     14.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
     15.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密切接触者调查表
     16.交通工具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及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的判定及处理原则
     17.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体样品采集、保藏、运输和使用规范
     18.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或密切接触者人体样品采集登记表
     19.卫生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验室生物安全操作指南
     20.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性肺炎消毒指导原则
     21.广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诊疗流程图(略)

附件1         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


              诊断救治专家组工作职责及程序

  一、工作职责
  (一)对自治区级医疗机构和各市(地厅级)上报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确诊。
  (二)指导各地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进行治疗及救护。
  (三)指导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地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预防及疫情控制。
  (四)根据国内、外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和研究工作的最新进展,及时制定、调整和修改自治区的防治技术和措施。
  (五)完成自治区卫生厅交办的相关工作。
  二、工作程序。
  (一)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预防控制和诊断救治专家组(以下称自治区专家组)组长负责全面工作,副组长分别负责流行病学调查处理、临床诊治和自治区级定点医院的组织协调等工作。自治区专家组下设秘书办公室,该办公室的职责是负责专家组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收集整理有关材料等。秘书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医政处。
  (二)各市(地厅级)将可疑病例材料上报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中心接到可疑病例报告后,立即将资料送自治区专家组秘书办公室,该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要及时向组长汇报。
  (三)组长收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来的可疑病例材料后,应尽快召集各成员开展下列工作:
  1.对经市(地厅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并上报的可疑非典型肺炎病例的材料,严格按照卫生部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进行核实诊断。核实后的诊断分为:A:排除病例;B:继续观察病例;C:疑似病例;D:临床诊断病例。
  2.自治区专家组根据现有资料,对尚不能确定诊断的病例应指派若干名临床专家、流行病专家和行政领导组成现场调查诊断小组前往实地进一步核实。
  3.现场调查诊断小组认为可以排除的病例,可在现场依有关程序排除,并将病情摘要和诊断依据形成书面材料报自治区专家组秘书办公室;若不能排除的病例,要将完整的调查材料交由自治区专家组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决定。
  4.对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现场调查诊断小组应就地指导病人的救治和现场疫情的处理工作。
  (四)对各市(地厅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步确定的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由自治区专家组组长召集全体专家组成员会议进行讨论,对每一病例作出明确诊断,并逐条列出诊断依据。自治区专家组作出诊断后,参加会议的专家应在诊断书上签名。
  (五)自治区专家组应将讨论病例的诊断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告自治区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非典办),由该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字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卫生部,同时将结果反馈给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自治区非典办的诊断结果通知书后,应及时将疑似病例和临床诊断病例上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将结果逐级向下反馈至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所在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六)自治区专家组应及时将排除病例诊断书送到自治区非典办,该办公室收到排除病例诊断书后,要及时将该诊断结果反馈到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该中心要及时将结果反馈至上报初步诊断可疑病例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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