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监测、控制和疫情报告;对群众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卫生部门对疫区或疫点的人群,特别是流动人群,进行监测和追踪。
(二十一)纪检监察部门。
负责对我区中国共产党的各级组织、共产党员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在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二十二)武警。
在实施疫区隔离过程中,必要时,武警部队负责协助维持秩序。
(二十三)其他各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常态管理
一、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监测。
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网络(见附件二),该网络由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及交通等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构成。
对发热病人、医务人员及来自疫区的人员进行重点监测。发现有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可疑病人时,应立即送当地指定医院,由指定医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诊断上报。
(二)报告。
1.对发热病人的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发热门诊每日上午10时前将前日早8时到当日早8时的监测信息汇总,并逐级上报。
2.县级以上医院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见附件三),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
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应在2小时内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病情报告卡》,报告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由所在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2小时内将疫情信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
3.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收治医院负责对诊治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情信息进行监测,每日上午10时前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情日报表》(见附件四),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直接上报。
4.县级诊断救治专家组初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后,可输入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信息专报系统。
疑似和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转归、订正信息应在自治区诊断救治专家组做出最终诊断后6小时内按照报告程序上报。
5.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或疑似病人时,都应当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二、重点发热病人排查
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重点发热病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或疑似病例的疫情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迅速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三、血清学检测
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立血清学检测中心实验室,承担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或临床诊断病例的血清检测工作,对各市、县(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医院上送的标本进行检测,并与国家实验室合作,提供权威性检测结果。
四、疫情信息发布
自治区有关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疫情信息,需上报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经其授权后,由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向社会发布。其他部门、单位及个人无权向社会发布疫情信息。
五、预防控制
(一)日常防控。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
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落实各项日常防控措施。
1.发热门诊要按照《广西发热病人门诊工作及监测规程(试行)》的要求做好发热病人的诊疗、监测及疫情的上报工作(见附件五)。
各级综合医院要在门(急)诊建立预检分诊制度。做好发热病人的接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发热门诊就诊,严防医院内感染(见附件六)。
2.乡镇卫生服务机构和社区、村委会要将发热排查工作纳入日常管理,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见附件七)。
3.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所)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所)内外环境卫生;加强健康教育工作;校(园、所)医院(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加强建筑工地的规范管理。建立监控系统和民工的健康登记,对所有新招用人员实行健康体检制度,取得健康凭证后方可办理务工手续。加强建筑工地防疫措施,做好通风、消毒工作。开展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见附件八)。
5.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间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
(二)预防接种。
为降低各种传染病的发生和流行,减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压力,各地要认真做好各类计划免疫疫苗接种工作,积极推广流感疫苗、肺炎疫苗、流脑A+C疫苗等非计划免疫疫苗的接种工作。
(三)宣传教育。
加强公众防病知识的普及教育,引导群众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克服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四)督导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定期派出督查组,对辖区各部门的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卫生监督。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依照《
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法定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的疫情信息报告是否及时、准确、全面;对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学校、托幼机构的疾病预防、监测措施的落实;对公共场所的消毒与防护,易感染人群的保护,医疗卫生机构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物的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第四部分 疫情应急响应
一、一般疫情(三级)响应
(一)境外或外埠暴发或流行时的防控措施。
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区的飞机、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验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并发放统一的《车辆消毒证》。
适当控制从本行政区域到疫情流行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确实需要到疫区工作的,回来后必须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并接受卫生部门14天的医学观察。
(二)区内发生疫情时的防控措施。
1.医疗机构:发热门诊实行首诊负责制(见附件九);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发热门诊派驻流行病学调查人员,实行“流调关口前移”;各医院要指定专职人员负责传染病报告工作,加大对门(急)诊执行传染病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由定点医院对病人实施隔离治疗,切断传染源,切实做好医院感染控制工作;加强门(急)诊空气流通和消毒防护工作;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要用专用救护车转运到定点医院治疗(见附件十);加强医务人员的防护,防止医院交叉感染发生(见附件十一、十二)。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应迅速派出卫生防疫工作队赶赴现场,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见附件十三):
(1)对病人进行个案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十四);
(2)确认密切接触者,并进行调查,填写《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密切接触者个案调查表》(见附件十五、十六);
(3)对病人进行采样,采集鼻咽拭子、血液等人体标本迅速运送至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血清血检测(见附件十七、十八、十九);
(4)对病人所接触的物品,以及住所、单位等出入的场所及疫点进行消毒(见附件二十);
(5)由疾病控制部门提出疫点隔离范围,联合卫生监督、公安等部门对疫点实施封锁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实行14天的医学观察;
(6)调查传播链,追访传染源。对无明显接触史、传染源不清的疫点,需扩大搜索范围,寻找可疑病例;
(7)启动疫情零报告制度。
3.卫生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监督各收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定点医院、发热门诊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对学校、建筑工地等各类场所的卫生状况等进行全面监督。
4.教育部门:疫点学校实行晨检制度。疫区范围内所有学校按属地管理原则实行活动审批制度和出入管理制度。
5.建设部门:建筑工地设立专职卫生负责人,负责体温监测,发现情况及时报告。停止招收来自疫区的外地民工,工地民工尤其是来自疫区的民工,一旦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用人单位要立即送到当地定点医院隔离观察,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出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后,建筑工地实行封闭式管理,所有民工原则上就地务工或休息,不得擅自离开工地。
6.环卫部门:在医疗机构的协助下,负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定点医院、发热门诊的医疗和生活垃圾的收集、清运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所有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要加强通风换气,并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
8.全区保持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秩序。
9.结束响应。全区末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治愈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由自治区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报告,经自治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终止本次应急响应。
二、重大疫情(二级)响应
在维持三级响应的各项措施的基础上,增加以下措施:
(一)领导小组:定期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对突发疫情的紧急措施的实施进行决策。
(二)医疗救治部门:定点医院全力救治病人,减少病死率。严格各项院内隔离和消毒措施、加强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杜绝院内感染。如有必要,启用后备医护人员、隔离病房和储备物资,自治区将派出专家协助救治病人的工作。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派出预防控制工作组对所有疫情发生地点和人群实施隔离控制措施,指导各部门对有关场所、地点进行消毒。
(四)卫生监督机构:监督落实疫点、疫区、留验站(所)、交通卫生检查站等预防控制措施,监督各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
(五)交通部门:在民航、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疫区人员进行体温测量,健康登记等防疫检查。
(六)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的地区要定时进行消毒。
(七)宾馆、饭店、各类文化娱乐场所等要加强管理,做好消毒工作。疫区宾馆、饭店等停止使用中央空调、加强通风和消毒,加强对客人的体温监测,发现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配合做好隔离、消毒、流调(流行病学调查)等工作;疫区各类文化娱乐场所停业。
(八)超市、各类公园、博物馆等人流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对顾客、参观者和游客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达到或超过38℃)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隔离,报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筛查。
(九)居民楼、村庄、建筑工地等地点或场所发现1例输入性病例或原发病例引起3例以上续发病例时,由当地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封闭隔离控制措施。
(十)教育部门:所有学校实行晨检制度,发现体温异常者,迅速采取隔离、报告措施。
1.中小学班级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学校有权决定该班级停课,并与学生家长配合,做好学生在家医学观察工作及文化课补习。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或2例以上疑似病例,学校报请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对该班级及相关班级实行停课;如需全校停课,学校需报请所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2.大中专院校在校师生中发现1例疑似病例,根据其活动范围,相应调整教学方式,其所在班暂时避免集中上课;发现1例临床诊断病例,对其所住(公寓)的楼层采取隔离控制措施;同一公寓楼内发现2例以上临床诊断病例,对整个公寓实行隔离控制。校内发现可疑病例后,学校医院(医务室)要做好留观工作,并同时通知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现场处置。采取停课措施的班级或学校,应合理调节教学计划、课程安排和教学形式,师生不离校园,实行封闭式的校园管理,严格控制外来人员随意进出校园,明确要求师生减少外出。需全校停课的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