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规范和整顿旅游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进一步规范和整顿旅行社市场。
  1.坚决打击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公布的《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从事旅行社业务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核,重点查处挂靠承包变相转让旅行社经营权,超范围经营旅行社业务,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及所办实体无证照非法经营旅行社业务,中介机构非法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社会闲散人员拉帮结伙私揽旅行社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2.规范旅行社经营行为。重点查处旅行社低于成本经营,廉价出售我区旅游资源,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以虚假广告招徕游客,降低服务标准,未经主管部门核准私自设立门市、互挖墙脚争抢客源等违规经营活动;严厉打击旅行社内部承包或变相承包挂靠,旅行社经营人员“卖团”等违反法规的行为。严格按照“先付款,后接待”的原则,杜绝发生新的“三角债”,坚决查处因经济纠纷发生的“甩团”和团队“放羊”等违规行为。
  (三)依法打击非法从事导游活动。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导游服务市场。坚决制止无证件和无正当手续从事导游活动,伪造和假冒他人导游证的行为。重点查处导游擅自增减旅游项目、索要小费以及有损国家利益、民族尊严的言行和在讲解中掺杂庸俗、下流、迷信内容的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导游人员未经主管部门审批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以及在导游服务过程中不打引导旗、不佩带导游胸卡、不讲解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整治旅游客运行为。重点查处未经交通运管部门和旅游部门核准发放旅游定点营运证的车辆从事旅游客运,以及危及旅游客运安全的报废车辆运营、带“病”运营、超载运营、私自承揽海外散客运营等行为;严厉打击在机场、旅馆、口岸等游客集散地争夺地盘、抢拉游客和敲诈勒索等欺行霸市行为。
  (五)大力净化旅游景区(点)的旅游环境。开展对全区A级旅游景区(点)及周边环境的综合治理,以拉萨市为重点,认真治理全区A级旅游景区(点)脏、乱、差的环境,对景区(点)进行全面地清洁和治理;全区各A级旅游景区(点)坚决查禁从事封建迷信或有损国家和西藏形象的违法活动,严厉打击强买强卖、尾追兜售、乞讨以及抢劫盗窃和骗财骗物等危害景区(点)治安秩序的违法行为;取消各种非法摊点。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