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上旬,开工建设基础设施;基本完成安置区对外简易道路建设,接通电源;县移民建房办上报移民建房实施计划,经市移民建房办审核,报省移民建房办审批;县移民建房办与移民户签订迁移和老房拆除协议并公证。
10月中旬,动工建房。
颍上县邱家湖行洪区和长丰县移民建房先行试点,各项工作相应提前,2003年10月中下旬完成试点房屋建设和主要基础设施建设。其他各县要结合实际,抓好试点工作,10月下旬完成试点房屋建设和主要基础设施建设。
10月下旬,在颍上县邱家湖行洪区召开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现场会。
2004年元旦前,房屋全倒户新建房基本具备入住条件并搬迁。
2004年4月上旬,移民建房全部完工,搬迁并拆除全部老房,市、县组织初步验收。集中建单元楼房的,可延至4月底完成。
2004年4月下旬,省移民建房办组织总体验收。
五、资金使用管理和相关政策
(一)及时落实各类资金。省计委、省财政厅要积极争取国家移民安置资金补助,并及时拨到省移民建房办财务专户。以工代赈、人畜饮水资金、贫困地区交通道路项目、农村改水改厕资金、农村能源建设资金等,要给移民迁建地区优先安排和重点倾斜。
(二)落实有关扶持政策。凡移民迁建用地,均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需占用农用地的,由当地政府按批次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对移民建房宅基地和打保庄圩占用的耕地,由农业税征收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核减手续后,不再征收相应的农业税。安置移民建设占用耕地应承担的占补平衡任务,由当地政府负责复垦旧宅基地或开垦其他土地作为补充,新增的耕地经验收合格并达到占补平衡的,不再缴纳耕地开垦费。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安置移民建设占用耕地,经认真核实,逐户登记造册,不再缴纳耕地占用税。在灾后移民安置过程中,对于承建移民住房建筑工程的施工企业,经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后,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及时办理。县和乡镇政府要及时做好移民安置点、安置区土地置换工作。移民建房和安置点的教育、卫生设施建设工作不受以上各项政策办理程序的影响,可边建边办,也可建后补办。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地做好移民建房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取移民建房费用。
(三)管好用好行蓄洪区移民建房资金。严格执行《安徽省治淮水利基本建设资金及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和省政府关于灾区建房的政策要求,由县移民建房办与移民户签订建房合同并进行公证,明确补助对象、标准和双方的责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各县计划移民建房户数、人数及建房补助经费,以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复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