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零星地区,因无合适地点难以集中安置的移民,经省移民建房办批准,可以分散在安全地带建房、购房,其老房拆除后销户,领取国家每户1.5万元建房补助,每户0.2万元公共设施费由县移民建房办统筹掌握。
临近城镇、集体经济实力较强且群众自愿统建的村、符合统建条件的老年夫妇住房以及白湖监狱管理分局,由所在乡镇提出申请,县移民建房办调查核实后制定统建方案,经市移民建房办审核,报省移民建房办批准,可以实行统建,并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实施。
移民对象中的城镇居民和根据移民规划必须在城区安置的农村人口,经县移民建房办批准,可以在城区购房或建房,享受每户1.5万元建房补助,并享受解困房有关待遇。县政府应协调解决好移民户子女就学等有关问题。
五保户住房,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相对集中统建,产权归当地乡镇政府,交民政部门管理。
沿淮行蓄洪区已在庄台上安排过宅基地,以后又搬到庄台下居住,且不与子女一起生活、有独立户口的老年夫妇,经县移民建房办统计审核,报省、市两级移民建房办核准,每户住房面积按30~40平方米,由县移民建房办组织集中建房,产权归当地乡镇政府所有(今后仍用于其他分户老年夫妇居住)。
纳入本次移民规划范围内的居民必须按要求如期迁出。根据国务院《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86号)第
十一条规定,应当迁出而拒不迁出,违反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规划或方案建造的住房,蓄滞洪区运用后造成的损失,不予补偿。
四、时间安排
县建设部门至少提供4套不同需求类型的房屋图纸(其中经济型套房要保证无自筹能力的移民户用1.5万元补助费建成60平方米砖瓦房),供农户自主选择、自主建造。公共设施由县移民建房办按规划组织实施。
9月下旬,各县完成安置点的确定、区内规划编制、审查并逐级上报;移民户提出建房申请,行政村审核,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后,在村民组张榜公布;乡政府对移民户统一造册登记、审核,报县移民建房办审查后,在行政村张榜公布;完成集中安置区房屋、道路、农电网、给排水规划;省移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印发《致移民户的公开信》;建设部门提供建房图纸,制定质量管理办法和落实质量管理人员;以市为单位向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上报移民建房工作计划;县负责完成土地置换调整等各项建房准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