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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方案的通知

  水利部门负责行蓄洪区和淮河滩地群众迁移范围、安置点和安置区具体位置规划、迁建方案汇总上报等;建设部门负责集中安置区水、电、路、宅总体规划,提供建房图纸,工程质量监督;农业、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置换调整、承包合同变更和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民政、公安、农业部门负责移民安置户数、人数的核查、登记、造册,并张榜公布;交通、供电部门负责集中安置区及其对外连接的道路、农电网建设;计划、财政部门负责移民安置资金筹措、下达、使用和监督管理;卫生部门负责安置点卫生设施规划建设等;教育部门负责移民子女就学和学校的统筹建设;审计部门负责公共设施建设资金审计和建房资金发放的监督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移民建房工作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
  三、移民范围和补助标准
  首期安排移民8万户、30万人。具体移民范围是:2003年淮河行蓄洪区低洼地转移的群众,包括蒙洼、城东湖、邱家湖、唐垛湖、上六坊堤、下六坊堤、石姚段、洛河洼、荆山湖、姜家湖、东风湖和瓦埠湖等12处行蓄洪区的群众;居住在淮河干流上的生产圩和河滩地内本期规划的需迁移群众;滁河的荒草二圩、荒草三圩蓄洪区和巢湖西河东大圩蓄洪区需迁移的群众。上述行蓄洪区内现已居住在国家建设庄台上的群众,本次一律不安排迁建。
  移民安置点的防洪标准不得低于20年一遇,内部排水标准不得低于7年一遇。行蓄洪区移民建房工作要结合行蓄洪区安全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淮河干流生产圩和河滩地内人口,一律迁到堤内安全区或后靠岗地安置。除蒙洼、城东湖、瓦埠湖蓄洪区部分人口采取新建保庄圩方式安置外,其他行蓄洪区均采取外迁或后靠岗地方式安置。安置点要相对集中并有适当的规模。
  保庄圩面积和堤线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建设,不得随意更改。
  安置到城郊、集镇的移民户户均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40平方米以内;安置到农村的移民户户均宅基地面积控制在160平方米以内;安置到城市(含县城)建房和经批准统建楼房的宅基地面积由市、县参照有关政策自行规定。每户建房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采用砖瓦房结构或砖混结构,鼓励群众自建平顶房或楼房。
  建房补助标准为户均1.5万元(户籍按2003年6月30日前的实有户,下同)。公共设施建设费按每户0.2万元标准补助,集中用于安置区内的水、电、路等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地方财政和移民有自筹能力的,其公共设施建设标准可适当提高。五保户和符合条件统建的老年夫妇户户均补助标准在省审批各县实施方案时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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