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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通知

  三、加大煤矿事故隐患整改的力度 
  对煤矿安全生产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各地对小煤矿要严格按照省经贸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小煤矿深化整治验收工作的通知》的要求,严格标准,组织验收,达不到标准的一律停产整顿。 
  凡是超通风能力生产的矿井,通风系统不完善的矿井,应该进行瓦斯抽放而没有抽放的矿井,没有安装监测监控系统的高瓦斯矿井,管理混乱、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的矿井,必须立即进行整改,狠抓事故隐患整治,确保安全生产。 
  要积极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实施分类指导,重点监管,动态管理,今年年底前全省所有煤矿安全评估工作必须全部完成。 
  四、加大严格煤矿安全生产市场准入的力度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工作力度,严把市场准入和清出关。凡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应关未关或已经取缔关闭又死灰复燃的,当地政府要予以强制关闭;非法生产的,要依法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同时依法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皖政办〔2003〕49号文件要求,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组织有关部门对煤矿逐个进行审核评估。
  五、加大煤矿监察执法的力度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牢固树立“生命至上,人命关天”的责任意识,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履行职责,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明察暗访,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的监督监察,严格执法;有关部门下达的关闭矿井、停产整顿、行政罚款等安全监察执法文书都要通报给地方政府;对拒不执行监察指令的煤矿,地方政府要立即采取措施强制实施;对已关闭或停产整顿的煤矿又擅自恢复生产的,一律按无证非法矿井论处,依法予以关闭。从今年7月1日起,凡县(市、区)发现两处、乡镇发现一处小煤矿非法生产的,对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要加大事故查处和结案力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切实做到有责必究、有罪必罚,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受到教育和警示。 
  六、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激励约束和舆论监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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