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煤矿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根据《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第
31条规定,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企业按矿产品销售额的4%足额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其它煤矿按核定生产能力每吨原煤3元的标准提取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资金,计入生产经营成本,重点用于煤矿“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建设。
建立煤矿生产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机制。煤矿要以矿井为单位,开展安全质量达标活动。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煤矿矿井的“采、掘、机、运、通”各系统的安全质量必须达到省级标准,其中,“一通三防”工作必须达到行业标准。其它煤矿“一通三防”工作须达到省级标准。各个矿井必须建立规范的安全质量达标检查记录。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机制。煤矿企业必须及时填绘反映矿井实际情况的有关图纸,建立健全涉及安全生产的产品采购和使用制度,强化煤矿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加强煤矿井下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加快实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
二、加大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的力度
煤矿企业是煤矿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义务,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投资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必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建立健全并检查落实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经常深入基层督促检查,认真解决各种问题,确保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所有煤矿都要配备分管安全的矿长和工程师,保证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数量和质量,健全岗位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工作作为本级政府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会议,研究提出加大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力度的具体措施,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煤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体系。要落实县(市、区)、乡(镇)两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管,严查非法采矿,积极整治事故隐患,做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推进煤矿安全长治久安。煤炭工业管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 监察、公安、国土、工商等部门要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强化煤矿安全整治,关闭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行为,共同推进煤矿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