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部分 疫情分级
一、疫情的分级
根据非典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爆发和流行等情况,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实行三级响应。
三级预警:国内其他省份出现非典临床诊断病例。
二级预警:省内出现输入性非典临床诊断病例,或者周边省份出现爆发疫情。
一级预警:省内出现非典续发临床诊断病例,或者原发临床诊断病例,或者局部爆发疫情。
二、疫情识别和分级的确定
(一)疫情的识别
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技术支持的方式。
1.本省首例“临床诊断病例”由卫生部组织专家组鉴定。本省首例“疑似病例”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组鉴定。
2.省级专家组负责“临床诊断病例”的诊断与排除,并负责未去过流行区的或流行病学史不详的“疑似病例”、合并复杂基础病变的“疑似病例”和其他市级专家组确定诊断有困难的“疑似病例”的临床诊断。
3.市级专家组负责“疑似病例”的诊断与排除和“临床诊断病例”的初步筛选,拟诊为“临床诊断病例”和遇有无明确流行病学史或鉴别诊断有困难的“疑似病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会诊请求。
4.县级专家组负责对可疑病例的初步筛选和“医学观察病例”的诊断与排除,拟诊为“疑似病例”或“临床诊断病例”的,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会诊请求。
(二)疫情分级预警的确定
由省卫生厅根据省专家评估委员会的意见,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疫情分级预警的建议,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疫情预警分级,并决定启动相应级别的响应。
第五部分 疫情监测与信息管理
一、监测网络及监测点
(一)监测网络由省、市和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监测点医院以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组成。
(二)全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和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设立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为监测点医院,开展发热症状的监测,每日统计、分析发热病人就诊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按时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发现的可疑情况进行实时监测,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有关呼吸道传染病的病原和血清学监测工作。
二、疫情的信息收集
(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及时掌握世界卫生组织等国外卫生机构和全国、全省及有关省市非典的相关信息资料和动态,并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疫情信息。
(二)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疫情监测和相关信息的收集工作,及时掌握辖区范围内的非典及相关疾病的发病动态情况。
三、疫情信息的分析
(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分析全省非典疫情动态并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情况。
(二)省卫生厅根据非典的流行特征及国内外和本省疫情发展动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提出防治工作建议。
(三)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定期进行辖区内疫情分析,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防治工作建议。
四、疫情报告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典疫情,都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和举报。执行职务的医疗保健人员、卫生防疫人员为责任疫情报告人。
(二)发现疫情和接到疫情报告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三)军队、武警、厂矿企业、学校等单位发现非典疫情,应按照要求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疫情实行日报告和零报告制度。
五、疫情报告时限和程序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发现非典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在2小时内通过网络直报并同时用电话或传真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疫情或者接到疫情报告,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当地卫生行政部门。
(三)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四)省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卫生部报告。
六、疫情通报
(一)省卫生厅将非典疫情情况,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市卫生局以及驻皖部队通报。
(二)省卫生厅将疫情情况,向毗邻省区通报。
(三)各市卫生局接到上级疫情通报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卫生局通报。
(四)非典疫情发生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疫情向省内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五)接到疫情通报的毗邻地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