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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处理预案》的通知

  负责组织对非典防治所需药品、医疗器械、防护物资的生产、供应和调拨工作。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口岸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开展对出入境人员和物资的检验检疫工作,发现有发热等症状的人员,及时留验观察,对可疑病人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知指定的转运机构将病人送至当地发热门诊做进一步检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乘客中发现的病人、疑似病人的处理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随访工作。
  (九)宣传部门
  负责制定非典宣传工作方案,组织各新闻媒体做好防治知识、防治政策、策略和措施的宣传,宣传先进人物、先进事迹,把握舆论导向。按规定及时通报非典的防治工作情况和疫情信息,消除广大群众的恐惧心理,维护社会稳定。
  (十)计划部门
  负责将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救治机构的建设,提高应急处理救治能力。
  (十一)财政部门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和国家非典防治经费保障政策,根据非典疫情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相关政策。负责落实非典防治专项经费。做好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
  (十二)外事、侨务、港澳台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来皖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防治知识的宣传、咨询工作,保护旅游、经商、访问等外籍人士和港澳台同胞的健康安全。
  (十三)建设、环保部门
  负责组织制定建设、环保方面的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非典医疗废物、废水集中处置设施、集中处理单位的监管,确保处理物得到安全、有效处理。组织开展环境卫生保洁工作,及时清除垃圾,加大市容和环卫工作监督检查力度。加强对建筑工地民工的非典防治知识宣传、防护、监管工作,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
  (十四)科技部门
  负责制定非典防治科研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科研攻关,加大对防治机构科研工作的支持力度,及时组织鉴定、推广防治科研成果。
  (十五)计生、民政部门
  组织制定社区、基层组织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加强对农村、社区防治知识宣传,督促指导基层组织建立防控机制。做好外来人员、涉外婚姻和涉外领养人员的登记、疫情监测、防治知识宣教、咨询等工作。制定低收入人群及进城民工医疗救助政策,对因患病致贫的城乡居民给予社会救济,加强对外流、乞讨人员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和监管。严格对社会团体、个人捐赠防治非典经费和物资的管理。负责对因抗击非典而牺牲人员的追烈及家属的抚恤工作,对非典死亡患者的尸体及时、就地消毒火化。
  (十六)外贸、旅游部门
  组织做好赴外和来皖参加外经贸活动、旅游人员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登记,做好疫情监测和健康随访工作,发现有疑似非典症状者,立即送医疗机构进一步诊治,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十七)人事、劳动保障部门
  督促有关单位落实非典病人、疑似病人在医学观察、隔离治疗、住院期间的各项工资待遇。研究制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病人、疑似病人治疗费用的政策。负责组织对劳务输出人员防治非典知识的宣传、咨询和管理。
  (十八)省军区
  做好驻皖部队非典防控协调工作,确保部队的战斗力。
  (十九)监察部门
  负责对非典防治工作中的渎职、失职及违纪行为的查处工作。
  (二十)爱卫会
  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开展除“四害”和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活动,教育群众改变陋习,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十一)工会、共青团、妇联
  动员广大职工、共青团员、妇女群众积极参与非典防治工作,并积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二十二)大型企业、宾馆、饭店、娱乐单位
  制定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做好企业和单位内通风、消毒等预防控制工作。宾馆、饭店对入住人员进行健康登记,发现可疑症状者,要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并通知指定的转运机构将可疑症状者送至当地发热门诊作进一步检查。配合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发现的病人、疑似病人的处理及其密切接触者追踪随访工作。
  (二十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制定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部门、各单位做好防治工作。组织落实对病人或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和隔离工作,做好密切接触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日常生活安排,组织提供必需生活用品。
  (二十四)村(居)民委员会
  制定非典预防控制工作方案,组织宣传防治知识,广泛动员群众实施群防群控、出入双控措施,组织对出入居民区和农村的流动人员、外来暂住人口的登记、健康随访工作。做好监测信息的搜集、报告及公共卫生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十五)其它各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能,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非典防治工作。

第三部分 日常预防控制

  一、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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