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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的通知
 (郑政[2004]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一月十二日

              郑州市人民政府应诉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政府的应诉工作,维护市政府的行政管理职权和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和应诉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经济诉讼、民事诉讼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市政府法制局为市政府的应诉工作机构,具体承办应诉工作的诸项事宜。
  第四条 人民法院向市政府送达的各类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均由市政府法制局签收。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局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后,应如实登记以下内容:
  (一)原告、被告及第三人的名称;
  (二)诉讼的类别;
  (三)受诉法院和审级;
  (四)收到起诉书或上诉状的时间;
  (五)开庭时间;
  (六)主审法官及书记员的姓名;
  (七)诉讼代理人的姓名及单位;
  (八)主要案情;
  (九)审判结果;
  (十)收到判决书的时间;
  (十一)其他需要注明的情况。
  第六条 市政府法制局在对收到的应诉通知书进行登记后,应当日填报《郑州市人民政府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提出应诉代理人人选的意见,并在5日内报主管副局长、局长、主管副市长审批。
  第七条 在市政府领导对《诉讼案件应诉手续审批表》批示后,市政府法制局应及时填写市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应诉代理人委托书。
  应诉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应在5日内拟出应诉答辩书,收集、归纳该案的相关证据和法律依据,并送交受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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