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不断完善房地产市场体系
(十)进一步简化已购公房上市手续。对于取得全部产权且符合条件的已购公有住房取消上市审批,鼓励居民卖小买大,卖旧买新,形成梯度消费,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育。对按照房改政策取得全部产权的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置限制条件。
(十一)发展和规范物业管理。深入贯彻落实《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推行房地产开发与物业管理分业经营,积极推动业主大会的成立和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建立物业管理市场双向选择机制,推行住宅物业实行项目招投标制度,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建立“以质论价、质价相符、合同约定”的服务收费体系。按照国家、集体、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加快旧有小区改造力度,扩大物业管理覆盖面,完善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质量和水平。
(十二)发展和完善房地产市场中介服务。要健全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规则,严格执行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估价师执(职)业资格制度,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标准,倡导依法诚信经营,禁止有关部门推行强制服务。
(十三)加强房屋租赁管理,促进租赁市场发展。要支持和鼓励居民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出租自有闲置房屋和空置商品房。承租方愿意购买用于出租的商品房,承租期限满1年的,可享受二手房的有关优惠政策,开发商可享受国家有关处置空置商品住房的优惠政策。
(十四)健全个人住房贷款担保机制。加快住房置业担保机构发展,积极为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住房贷款担保。建立健全风险准备金制度,规范担保行为,完善管理办法,不断提高担保服务质量,扩大服务范围。
(十五)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行为。加强对房地产企业的资质管理,严格执行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制度、项目手册制度、预售管理制度、竣工综合验收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严格规范房地产项目转让行为。已批准的房地产项目,确需变更用地性质和规划指标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严厉查处骗贷骗资、虚假按揭、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行为,全面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系统,加快建立房地产市场信用体系,强化社会监督。发展和规范住房装饰装修市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对住宅装饰装修工程实行监督管理,建筑工程室内有害物质含量指标不符合国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建标〔2001〕263号)的,不得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