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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

  (四)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与管理。经济适用住房是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务院《通知》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2〕19号)精神,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范围,严格落实土地划拨、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承担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控制开发贷款利率、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切实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并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管理的通知》(郑政〔2001〕19号)执行,严格审定销售价格,依法实行建设项目招投标,开发利润率控制在3%以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制度,把好销售对象关,真正使符合条件的家庭享受到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
  (五)规范困难企业、独立工矿区利用自有土地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对于独立工矿区和由房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认定的困难企业,允许利用自有土地采取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方式解决职工的住房问题,其建设标准、参加对象和优惠政策,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企业可以与住房分配货币化政策相结合,按照房改部门核定的成本价或市场价向职工出售。任何单位不得以集资建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房或房地产开发经营。
  (六)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切实保障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要根据全市每年最低收入家庭补贴的需要,结合财政承受能力和居民住房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障水平。2004年度我市最低收入家庭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0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可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并在今后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原则上以发放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核减为辅。补贴资金来源以财政预算拨款为主,其余部分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我市住房社会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郑政〔2002〕19号)规定,从有关资金收益中提取,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资金来源。要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的进入退出机制,各级民政部门、社区和街道办事处要积极协助房地产管理部门调查辖区居民的有关情况,准确核定补贴对象,提高住房保障资金使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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