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
(第134号)
《郑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业经2004年1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四年一月六日
郑州市社会用字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用字管理,纠正社会用字中的混乱现象,促进社会用字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社会用字是指书写、印刷、刻制、浇铸具有公共性、示意性的汉字和汉语拼音。
第三条 下列用字均属社会用字:
(一)报纸、杂志、图书及中小学教材等;
(二)公文、公章、标语、宣传橱窗、锦旗、奖状等;
(三)各类地名,包括自然地理实体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区名称及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路、街等名称;
(四)商品名称、商品包装、商品说明、商标;
(五)以各种形式刊播、张贴的广告;
(六)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牌匾;
(七)电影和电视用字;
(八)电子计算机、电脑的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用字。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社会用字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驻郑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及公民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市、县(市)、区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教育、商业、文化、工商行政管理、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交通、城建、民政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社会用字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社会用字应当严格执行下列标准:
(一)印刷体汉字字形以一九八八年发布的《现代汉语通用字表》为标准;
(二)简化字以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一九八六年十月十日重新发表的《简化字总表》为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