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关于禁止
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通知
(2004年1月12日 深无办发[2004]4号)
为维护我市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移动通信业务的正常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国家
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信部无〔2001〕439号)等的有关规定,现就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移动电话干扰设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国家
信息产业部《关于禁止非法研制生产和使用无线电干扰设备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研制、生产、安装各种无线电干扰设备。未经依法批准,已研制、生产的应立即停止研制、生产;已经使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