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行为的通告
(2004年1月6日)
处理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实施“净畅宁工程”和加快宝安、龙岗两区城市化进程,是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当前,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严重干扰和阻碍了我市现代化建设步伐,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了坚决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现就有关问题通告如下:
一、全市范围内所有土地占用、开发、转让和建设行为均应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政策要求,任何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行为均属违法,应立即停止。
二、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及其他土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规划国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在完成相应的调查取证工作之后,应及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相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应及时立案侦查。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采取为犯罪嫌疑人说情等方式干扰公安机关办案。
非法受让的土地不受法律保护。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坚决贯彻落实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和《
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违法私房若干规定》,对治理违法建筑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深化对违法建筑综合治理的局面。
四、规划国土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类违法用地、违法建筑行为。对于未及时发现或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等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的,一经查实,应追究相关工作部门和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五、对于应采取强制措施拆除的违法建筑,规划国土部门应及时制定拆除方案报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违法建筑所在地的区、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规划国土部门报送的强制拆除方案应及时审批,并在一周内组织相关部门实施强制拆除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