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2010年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23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23日)废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
(省教育厅、省卫生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五日)
为了切实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保障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69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做好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学校的共同责任。各地、各单位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保障青少年学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要以极端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这项工作扎扎实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教育卫生工作的领导要切实负起领导责任,关心学校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好有关重大问题。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成立一把手负总责的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领导小组,明确相关业务部门为常设办事机构,全面负责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并将卫生防疫和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分解落实到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纳入自己的工作职责范围,要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的监控与指导,严格执法,督促学校做好有关工作。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要逐级签订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责任状。
各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各地区、各学校的实际,按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要求,共同研究制订学校传染病流行、群体性食物中毒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方案。要将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应急处理工作纳入突发公共卫生事故应急处理体系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