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原自行制定的退休人员生活费发放标准高于按本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不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是否发放由各地或企业根据效益情况自行确定。
  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已参加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退休职工,原则上按参保时确定的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也可以执行此次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核定办法。
  六、从事农业生产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3年7月1日以后按规定达到正常退休年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下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20%
  2、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120
  3、视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1.4%×视同缴费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1986年9月30日前参加工作的正式职工,1995年12月31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1986年10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无视同缴费年限。职工自愿缴纳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6月30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可只缴纳个人帐户规模部分(1996年-1997年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6%,1998年后为个人缴费基数的11%)。缴费后按规定补记个人帐户,计算缴费年限,退休时计发相应的待遇。
  对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享受基本养老金,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有视同缴费年限的,再按其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其两个月的全省上年度农垦企业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七、国有农垦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按省农业厅、省劳动人事厅湘农业[1987]场第27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退休。
  八、2003年7月1日应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职工,要及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截至2004年12月31日,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如以后参保,将按其实际参保并足额缴费的时间计算缴费年限,其1995年12月31日之前的连续工龄不再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