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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国有农垦企业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后,按规定录用为公务员和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政策。
  撒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直属工商企业,改制后登记为独立法人、生产经营正常、有缴费能力的,其在职职工整体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破产关闭和停产多年、无缴费能力的,不再整体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原在职职工实现了再就业的,在新的就业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未就业或者自谋职业的,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仍实行农场管理体制的农垦企业,其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企业和职工整体纳入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四、国有农垦企业(包括撤场建区、管理区、乡、镇的原国有农垦企业)中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实行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参保办法。
  单位缴费比例为单位缴费基数的13%,个人缴费比例为个人缴费基数的8%。个人帐户规模为本人缴费基数的11%。
  国有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统一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核定。
  国有农垦企业单位缴费基数为本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的应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单位缴费可以实行与土地耕作、生产经营面积挂钩的办法,将单位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摊到本企业土地耕作、生产经营面积上征收,一定5年不变;也可以采取其他办法。
  缴费方式可以采取按月申报,按月或按季、收获季节缴纳,年底缴清。
  五、2003年7月1日后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各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审核认定其退休条件(达到规定退休年龄,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连续工龄应满10年;1996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连续工龄应满15年),核定其基本养老金标准。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不低于全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平均标准。
  国有农垦企业原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以下办法核定:
  基本养老金=1983年(1982年底前退休的为退休当年)月档案工资×1.35+1983年12月31日前连续工龄×4.5元+1984年1月1日至1995年12月31日连续工龄×3.5元
  连续工龄15年(含)以上,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20元的补足到120元;连续工龄10-15年,核定后的基本养老金低于105元的补足到10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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