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湖南省国有
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3]44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制定的《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关系到国有农垦企业的改革发展和社会稳定。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维护社会稳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监督,财政、农业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湖南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二00三年十二月三日)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农业部、
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关于农垦企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我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
一、从2003年7月1日起,各地按规定将列入国家农垦统计范围的国有农垦企业及其正式职工、退休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
国有农垦企业正式职工是指国有农垦企业中有符合规定的招工录用审批手续、有健全的劳动和工资关系、有完整的职工档案、并在本企业按规定履行了义务的职工。
二、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国有农垦企业撤场建区(管理区)的,要设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撤场建乡(镇)和未进行农场体制改革的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按隶属关系由所在市州、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