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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修订)[失效]

第七章 回避、监督与违纪处罚

  第三十八条 报考人不得报考《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回避情形的职位。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事部门从事考试录用工作的人员,凡与报考者有《深圳市国家公务员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所列亲属关系的,应当实行公务回避。
  第四十条 各级人事部门在考试录用中,应当自觉接受监督,认真受理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
  用人单位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和录用时,应当有本部门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参加。
  笔试和评卷工作,由市人事部门商请市行政监察部门派员监督。
  群众检举和申诉控告,由市(区)人事部门会同监察部门负责查处。
  第四十一条 对不按编制限额和招考职位规定的资格条件录用公务员的,取消该职位的招考。
  对不按招考程序录用的,由市人事部门责令其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
  对在接受报名、资格审查、面试、考核、拟定录用名单中有违规行为的,由市人事部门宣布该职位招考无效或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批评。对负有主要或直接责任的考录工作人员和考官,取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建议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组织不力,发生严重违规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用人单位,应严肃查处,并暂停其录用工作。
  第四十二条 对在申报、考试、体检中舞弊或在考核中欺骗组织的报考者,除取消考试或录用资格外,3年内不得参加深圳市公务员考试。
  第四十三条 报考公务员如遇争议或对取消录用资格处理不服可按人事管理权限向市(区)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专业对口、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年龄35周岁以下或夫妻分居一方为本市户籍的异地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工作人员,可经市人事部门批准选调后,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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