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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修订)[失效]

  第三十一条 考核采取查阅档案、走访、座谈、与被考核人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六章 录用

  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根据职位要求,按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排名,并根据体检、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
  第三十三条 公开竞争招考录用和审批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用人单位按“录用公务员电脑管理上报系统”输出所需要的表格,持填好的《深圳市录用国家公务员审批表》和学历证书、学位证书、职称证书、身份证影印件,计划生育(或未婚)证明,考核材料、政审材料体检表、考生人事档案以及调干(从市外录用)和接收院校毕业生(从应届毕业生录用)的有关报批材料,送市人事部门审批(区属部门的先送区人事部门审核后,再由区人事部门统一送市人事部门审批)。
  (二)市人事部门审批后,向用人单位发出录用通知(再由用人单位转发给被录用人员),同时将录用通知文件分别抄送市编制、财政、公安部门。被录用人员凭市人事部门的录用通知书和原工作单位开具的行政介绍信,在规定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并办理入户(市外户籍考生)、入编、工资等手续。市外公务员不再发录用通知,直接办理公务员转任手续。
  第三十四条 录用公务员名单由市人事部门在网站统一公布。
  第三十五条 新录用的公务员,除转业军官外,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无工作经历的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待业人员被录用后,按报考职位试用,试用期满后方可按照报考职位和任职的有关规定确定职务。
  其他人员在办理录用手续后即可按报考职位确定职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新录用人员在试用期内的考核。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因患病一年内无法正常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报市人事部门批准,视不同情况予以延长其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取消其任职资格。
  延长试用期仍不合格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取消任职资格的,其档案转入市、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及时建立健全新录用公务员的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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