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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2003修订)[失效]

  (三)招考的范围与对象。

第三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报考公务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遵守宪法、法律,品行端正;
  (三)愿意履行公务员义务和遵守公务员纪律;
  (四)年龄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
  (五)具有与拟从事工作所需的学历(除本市紧缺专业外,市外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六)身体健康;
  (七)符合经市人事部门审定的用人单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
  第九条 考试录用公务员,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发布招考公告。招考公告内容包括:
  (一)录用的部门、职位、名额;
  (二)招考的范围、对象、条件;
  (三)考试录用的方法、程序;
  (四)报名时间、地点及报名时所需要的证件、资料;
  (五)笔试科目、时间、地点;
  (六)面试时间、地点;
  (七)笔试、面试成绩的公布办法;
  (八)其他须向报考人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对报考者应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初审由用人单位和用人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对符合资格条件的报考者,市人事部门发放准考证。
  市人事部门在录用审批时对报考者一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通过公开竞争性考试录用公务员的,要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在3∶1以上。
  如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之比未达到3:1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报名人数不足3人的职位不开考,用人单位须及时通知考生;
  (二)录用名额为2个或以上的职位,按3:1的比例削减录用名额。
  因改制等特殊情况面向特定的对象招录的,其报考人数与录用名额的比例,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情况规定。

第四章 考试

  第十二条 每年招考公务员的次数、时间、对象、组织办法等,由市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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