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深人发[2003]10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经研究,决定对《
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细则》)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原
《细则》中的以下内容:
(一)删除原
《细则》第六章有关“个别选考”的内容;
(二)删除原
《细则》第
六条、第
九条、第
三十五条、第
三十七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的规定,作为
《细则》第
六条第二款;
(二)增加“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的规定,作为
《细则》第
八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