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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2003)[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关于引进国内人才来深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办法》等83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27日)废止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修改《深圳市
 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3年12月31日 深人发[2003]101号)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经研究,决定对《深圳市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进行修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删除原《细则》中的以下内容:
  (一)删除原《细则》第六章有关“个别选考”的内容;
  (二)删除原《细则》六条、第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二、增加以下内容:
  (一)增加“不按市人事部门规定时间申报招考计划的,当年不予增补”的规定,作为《细则》六条第二款;
  (二)增加“科员以下职位,允许具有深圳户籍并符合前款条件的人员报考;科级职位或者面向市外人员招考的职位,其招考对象范围由市人事部门根据招考职位情况确定。”的规定,作为《细则》八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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