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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失效]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在冻结期限内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拆迁冻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建设单位在冻结期限内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冻结期限自动延长至拆迁期限届满之日;冻结期限届满时建设单位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冻结自行解除。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市开发拆迁办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六)产权调换和安置用房证明。
  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建设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九条 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的同时,市开发拆迁办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发布拆迁公告,将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截止日等予以公布。
  第十条 拆迁人必须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拆迁,不得擅自改变拆迁范围和延长拆迁期限。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市开发拆迁办提出申请;市开发拆迁办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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