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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失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根据贡献大小分别授予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
  (一)在研究开发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方面,取得较大科学技术创新,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明显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国家安全项目中,为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保障国家安全做出显著科学技术贡献的;
  (四)在推广、应用先进的科技术成果促使其形成产业化、规模化工作中作出创造性贡献,示范引导作用突出,经济或者社会效益显著的;
  (五)在软科学研究中,其结果已为有关部门的决策所采纳、应用的。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份将评选的市科学技术奖的有关事宜在《济南日报》、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九条 凡认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公民、组织,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奖项申报,填写申报书并提交真实可靠的材料。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项目,不得申报: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学技术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三)已获得国家或者省科学技术奖励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评审组的评审结果进行复审后提出授奖项目建议;并在市级新闻媒体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评审委员会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十三条 市科学技术最高奖每年度评选1人,奖金30万元人民币;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选一等奖4项、二等奖10项、三等奖35项,奖金银项分别为8万元、5万元和2万元人民币。
  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部门列支。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奖金应当按照贡献大小发放,不得平均分配,不得重复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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