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发布日期:2007年11月3日 实施日期:2007年12月10日)废止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鲍志强
2003年12月26日
济南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推动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根据《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为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第三条 市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每年度评审一次。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市科学技术最高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市政府所属部门不得设立科学技术类奖。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注重科学技术水平和经济与社会效益。
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贯彻科学、客观和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个专业评审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授予市科学技术最高奖:
(一)在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中有较大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取得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 创造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