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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2002修正)[失效]

  房屋权属登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权利人(申请人)持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
  (二)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受理的申请和有关证件进行初审,并对房屋进行现场勘察;对房屋现状与权利人(申请人)提交的有关证件相符的报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复核,对不符的退回申请并书面告知其退回事由;
  (三)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七日内进行复核,复核合格的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复核不合格的出具不予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告知书。
  市、区房产管理部门因特殊情况需逾期办理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他项权利登记的,应当书面告行权利人(申请人)逾期事由,但逾期最长不得超过七日。
  第七条 新建房屋的,当事人应当在房屋竣工后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初始登记。
  翻建、改建、扩建房屋的,权利人应当自房屋竣工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房屋变更登记。
  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分家析产、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房屋权属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办理房屋转移登记。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请办理他项权利登记。
  房屋被拆除或他项权利终止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房屋注销登记。
  第八条 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利人(申请人)应当按下列规定如实提交有关证件:
  (一)初始登记的,提交土地证明文件或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身份证明;
  (二)变更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身份证明;
  (三)转移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
  (四)他项权利登记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明及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合同和相关证明文件;
  (五)注销登记的,提交房屋权属证书、身份证明及相关合同、证明文件。
  第九条 委托他人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除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交有关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明。
  第十条 城市私有房屋转移、变更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变更。房屋权利人除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外,还应当凭转移、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转移、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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