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济南市房屋登记条例》(发布日期:2009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9年5月1日)废止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
(1993年12月11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1月17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7年3月27日济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1997年4月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公有房屋管理办法>等十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02年6月21日济南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济南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保护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国务院《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及本省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管理。
第三条 济南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私有房屋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市区城市私有房屋的产权产籍实行统一管理。
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私有房屋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市私有房屋所有人依法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所有人不得利用城市私有房屋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活动。
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属登记,应当使用国家统一的房屋权属证书。
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和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权属证书是私有房屋产权和设定他项权利的合法凭证。
第二章 房屋权属登记
第六条 城市私有房屋权利人(申请人)应当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