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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十九)省外办:负责对外籍船舶、航空器及其乘员搜救的外事工作。
  (二十)保监会福州办事处:负责协调已参保遇险船舶财产、人身保险理赔工作。
  (二十一)福州、厦门海关: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负责选派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对本关派出搜救力量的协调指挥工作。
  第六条 省搜救中心办公室设在福建海事局,具体承担省搜救中心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福建海事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第七条 省搜救中心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海上遇险报警专线电话号码为12395。海上船舶发生险情事故时,可利用一切通讯手段向省搜救中心办公室报警。
  第八条 发生以下险情或重、特大事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海上搜救中心接报后,应立即(30分钟内)将基本情况报告省搜救中心办公室,省搜救中心办公室应立即报告省搜救中心领导、省政府和中国海上搜救中心,并及时续报遇险船舶、人员救助过程的重要情况:
  (一)遇险人数10人以上(含10人);
  (二)死亡、失踪人数3人以上(含3人);
  (三)3000吨级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严重危及船舶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事故;
  (四)客船、客滚船、客渡船、高速客船、旅游船发生险情或事故;
  (五)任何油船、化学品船发生险情或事故;
  (六)造成污染及其它可能严重污染海域的情况;
  (七)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
  (八)发生水上交通事故,预计可能造成港口航道受阻6小时以上。
  第九条 险情报告内容应包括以下方面:
  (一)险情性质(碰撞、火灾、沉没、搁浅等);
  (二)发生险情的时间、地点;
  (三)船舶资料、所载旅客及船员人数;
  (四)人员伤亡、污染、碍航等情况;
  (五)已采取的措施和效果;
  (六)所需的援助方式和协调内容。
  第十条 发生第八条所列的海上险情或重、特大事故,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海上搜救中心和负有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业管理部门应立即启动搜救。遇险人数在10人以下由省搜救中心常务副主任统一组织、协调施救工作,10人以上和损失及影响重大的险情或事故由省搜救中心主任或主任授权人员统一组织、协调施救工作。
  第十一条 启动搜救后,省搜救中心办公室应根据险情或重、特大事故报告以及当时的气象和海况,拟定并实施搜救计划,确定派出搜救力量;省搜救中心办公室和负有相关行政管理职责的省直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省搜救中心办公室或现场组织、协调搜救和处置工作,并通知有关成员单位进入工作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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