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省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职责:
(一)省安监局:协调、监督有关单位做好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二)省军区: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调派省军区所属的部队、民兵和预备役等搜救力量参加搜救行动;负责派出的搜救力量的协调指挥工作。
(三)空八军:依据搜救任务和进程,具体组织协调和指挥航空器搜救行动及所辖区域的搜寻救助工作。
(四)海军福建基地:负责责任区域海域的观察任务,提供事故点附近海域船舶状况及动态;适时派出船舰、兵力参加搜救行动。
(五)福建海事局:承担省搜救中心赋予的日常工作;协调、指导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负责发布海上航行通(警)告;确保所属海岸电台海上遇险与安全通信的畅通。
(六)省交通厅:负责协调本省地方交通系统各单位配合海上搜寻救助工作。
(七)省公安厅:负责组织协调治安管理工作,查处海上违法犯罪案件;参与涉及劫持船舶、人员的处理工作;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调派警艇、警员参加搜救行动;依法对重大搜救行动的道路交通实行管控和车辆征用。
(八)省财政厅:负责海上搜寻救助经费保障工作。
(九)省边防总队:负责沿海船舶的边防治安管理;参与遇险船舶、人员的搜救工作;根据搜救工作要求,调派警艇、警员参加搜救行动。
(十)省海洋与渔业局:协调本系统各单位配合搜救行动;省渔业中心电台24小时值守,保障通信畅通;及时向省搜救中心通报海上遇险情况;选派本系统公务和渔业船舶参加搜救工作。
(十一)民航福建省管理局:负责提供民用航空器的海上遇险信息;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协调和参与民用航空器的海上搜救行动。
(十二)省通信管理局: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组织搜救陆域段的应急通讯保障。
(十三)省气象局:根据省搜救中心指令,负责及时提供气象预报与气象分析报告;台风、灾害性等恶劣,天气期间,加强预报与分析,并向省搜救中心提供气象信息。
(十四)省卫生厅:负责协调海上医疗援助,指导伤病员的抢救工作。
(十五)省环保局: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参与海上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并提供必要的环保技术支持。
(十六)省台办: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处理台湾船舶在我责任区域险情搜救工作的善后事宜。
(十七)省口岸海防办:协调处理搜救工作中涉及海防与口岸管理的事宜。
(十八)省民政厅:负责海上遇难人员遗体的处置工作,对生活困难的我省伤亡人员家属,由当地民政部门给予适当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