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的通知
(闽政办[2003]13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六日
福建省海上搜救应急预案
第一条 为了及时有效地开展我省沿海海上搜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沿海海上险情、事故搜救工作,以及中国海上搜救中心、驻闽部队或其他省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我省协助的海上搜救工作。
第三条 省政府成立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以下简称省搜救中心),省搜救中心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主任由省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秘书长,省交通厅、海洋与渔业局、公安厅、福建海事局、海军福建基地、省安监局负责人担任,常务副主任由福建海事局局长担任,成员由省直有关单位、驻闽部队、福建海事局、福州和厦门海关等单位的负责人组成。各成员单位必须指定负责日常联络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省搜救中心在省政府领导下,统一组织协调各成员单位、驻闽部队、市及县(区)政府对重、特大海上险情、事故开展应急搜救工作。其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并实施重、特大海上安全事故的搜救计划;
(二)统一调配施救的人员、船舶、物资、器材;
(三)适时宣布进入和终止紧急状态命令;
(四)视情组织协调驻闽部队或航空器参与搜救工作;
(五)组织实施海上搜救演习;
(六)建立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