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加快人才培养和引进。建立“户口不迁、关系不转、双向选择、自由流动”的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对沿海到欠发达地区工作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生活津贴待遇标准由欠发达地区设区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加大省直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沿海地区和欠发达地区干部的双向交流挂职力度。组织部门要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干部进行双向交流挂职,为欠发达地区加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有组织地安排欠发达地区教师、医生等到省直单位或沿海地区对口学习进修。加强对欠发达地区干部和专业人才的培训,并纳入组织、人事部门工作计划。对欠发达地区企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和引智项目,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支持。
六、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
16、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对欠发达地区的一般转移支付补助,以2002年的11.96亿元(含体制调整进基数)为基数,一定五年不变。对欠发达地区由于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而造成的财政减收部分,由省财政给予适当的转移支付补助。省级有关专项资金要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支持欠发达地区各项资金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17、切实改善金融服务。调整优化信贷结构,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加大对欠发达地区的信贷投入。对经济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可争取由省级金融机构直接贷款。对投资较大、建设周期较长的基础设施项目,可组织银团贷款或争取通过省、市、县三级金融机构联合贷款,适当增加中长期贷款。进一步完善贷款担保体系,积极推行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数额较大的种养业生产贷款和加工、运输业贷款,试行农户联保贷款办法。
七、深入开展山海协作和对口帮扶工作
18、认真落实省直部门定点挂钩扶持制度。加强省领导和省直部门与欠发达县的定点挂钩扶持。挂钩的省直部门每年要制定帮扶计划和实施方案,并从资金、技术和人才等方面予以扶持。省直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少数民族乡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村的挂钩扶持工作,切实帮助解决生产生活困难。
19、强化沿海地区对欠发达地区的对口帮扶。深入开展福州市与宁德市、泉州市与南平市、厦门市与龙岩市和三明市的对口帮扶工作。加大沿海经济较发达县(市、区)与欠发达县的对口帮扶力度,调整确定沿海14个经济较发达的县(市、区)对欠发达地区的14个经济欠发达县进行对口帮扶:福清市与寿宁县、长乐市与周宁县、福州市马尾区与屏南县、福州市晋安区与柘荣县、晋江市与松溪县、惠安县与政和县、南安市与光泽县、石狮市与长汀县、泉州市泉港区与连城县、厦门市思明区与武平县、厦门市同安区与上杭县、厦门市湖里区与大田县、厦门市海沧区与宁化县、厦门市集美区与建宁县。对口双方每年要共同商定具体的帮扶目标、计划和措施,并报上一级党委、政府备案。组织欠发达市(县)与沿海市(县)劳动部门结对子活动。沿海对口市(县)每年帮助安排一定数量的欠发达地区劳动力到沿海企业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