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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87号)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03年11月3日省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卢展工
                     二00三年十一月七日

    福建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海上丝绸之路:泉州史迹”文化遗产(以下简称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泉州海丝遗产是指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与“海上丝绸之路”有关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
  第三条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泉州海丝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文化、文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族与宗教、旅游、公安、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做好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泉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相关机构作为泉州海丝遗产保护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泉州海丝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管理泉州海丝遗产应当加强同有关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开展促进文化遗产保护的科研活动,组织培训遗产保护管理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第六条 泉州海丝遗产保护应当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让或者变相出让泉州海丝遗产资源。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泉州海丝遗产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损害或者破坏泉州海丝遗产资源,有权制止和举报破坏泉州海丝遗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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