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
(三)《乌鲁木齐市规划管理条例》、《乌鲁木齐市关于创建园林城市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荒山绿化承包管理办法》。
三、禁牧草原范围
根据城市和生态建设发展需要以及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禁牧区分近期、中期、远期,分步进行、逐年实施,实行禁牧的草原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发布通告。
(一)近期禁牧草原范围(2004年1月1日起)。
主要是当前城市建设和荒山绿化中涉及占用草原的范围。 南沿红雁池东过境路南面第一个山脊线向东延伸,经半截沟,向东北到榆树沟,顺榆树沟北折到东过境路,沿东过境路向北连接到八道湾路的延伸小路(包括一龙公司绿化区),到103煤矿公路,向北到九道湾水库,上乌奎高等级公路北连络线(不含米泉境内),连接到的乌奎高等级公路,西面以乌奎高等级公路为界,一直连接到吐乌大高等级公路。
乌拉泊水库周围草原禁牧范围以市环保局的围栏保护范围为准。
(二)中远期禁牧范围(2006年—2010年)。
中远期禁牧范围由近期禁牧范围再向外扩2公里,东到哈蟆泉子、葛家沟,西到104团6号井、八钢焦化山,面积100多平方公里。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南山前山区、柴窝堡湖周围、达坂城区、东山区的草原退化严重区域和生态脆弱区也可纳入草原禁牧、休牧、轮牧范围。
四、禁牧工作实施步骤
(一)宣传教育、组织发动阶段(2004年1月—2月)。
农牧民是实施禁牧的主体,也是生态建设的主体。要积极引导群众,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取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是做好禁牧工作的关键。各区县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层次地广泛宣传,使广大的农牧民理解禁牧的重要意义。
主要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自治区实施〈草原法〉细则》、《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农业部《禁牧、休牧、轮牧规程》、国家退牧还草项目政策,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周边实施禁牧的通告和配套措施,以及国内先进省、市、地区开展草原禁牧及舍饲养殖的一些成功经验和做法。
2004年1月为草原禁牧工作宣传月。各区县、各有关部门特别是市草原主管部门、涉及禁牧的乡场要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采取印发宣传材料,召开各种会议,刷写张贴宣传标语等形式,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