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政办[2003]235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在我市城市周边草原实施禁牧,对转变传统畜牧业生产方式,改善我市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加快农牧民奔小康步伐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各区县、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稳步实施,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将禁牧工作抓紧抓好。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乌鲁木齐市城市周边草原禁牧实施方案
为了保护、建设和合理利用草原,改善我市城市周边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方式
(一)坚持生态、经济、社会效益并重,确保生态优先的原则;坚持宣传教育为主、强制禁牧为辅的原则;坚持禁牧与大力发展科学舍饲圈养相结合的原则;实行政策优惠、项目带动、科技服务和重点支持的原则。
(二)为保护农牧民合法权益,对禁牧区内的草原实行“生态置换”的方式,在禁牧区外建设一定面积的饲草料基地,并配套棚圈建设、饲草加工机械等。
(三)对实行禁牧的草原由市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政策给予饲料补助,待饲草料基地建成后,收回牧民对禁牧草原的使用权,统一登记造册,由市草原主管部门加强保护管理。
二、主要政策法律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