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的通知
(乌政办[2003]187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对各区县(含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同)、市属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责任管理,与各区县、有关部门的行政一把手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按照《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细则》(另发)进行考核、奖惩。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区县、部门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管理工作,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和奖惩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安全生产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除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外,区县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监督管理责任,主管部门对本部门隶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行业安全生产负行业管理责任。区县、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二)因机构改革撤销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其职能接管的部门接管;合并部门原管理的安全生产工作由新组建的部门接管;更名的部门继续管理其更名前的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行政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领导对职责范围内的工作直接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目标由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事故指标两部分组成,以市人民政府与区县、部门行政一把手签订《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形式确认。责任书签订后,签字人工作如有变动,接任者为自然责任人。责任书一式两份,市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