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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68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各业务处室:
  为进一步简化工作手续,提高工作效率,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现结合新系统的启用,就进一步简化税务登记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关于《税务登记表》的使用和归档问题
  新系统实行“核准制”和“报审制”结合的税务登记管理制度。
  (一)在办理税务登记环节,实行报审制的纳税人只填写一份《税务登记表》,并提交税务登记窗口录机、打印税务登记证。
  (二)实行核准制的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只需提供工商执照或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字号,以及需税务机关核准的信息,税务登记窗口人员录机后打印一份《税务登记表》,经纳税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打印税务登记证。
  (三)上述《税务登记表》做为唯一的纸质税务档案资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所)负责保管,并按照我局税务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1996〕263号)第七章、三十三条中《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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