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退付利息与退付多缴税款应使用同一预算科目办理退库,并在《税收收入退还书》中单独填列“退税性质”及金额
第四章 退税时限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申请退税,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办理,逾期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五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十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款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税务人员行政不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国家或纳税人利益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退税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属于执法过错。依《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追究责任。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办理完毕的;
(二)受理、审核时未调查核实清楚,造成多退税款或者不符合退税而予以退税的;
(三)由于工作疏忽造成纳税人权益受到侵害的;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或者索取退税申请人财物,获得不正当利益的;
(二)玩忽职守,致使多退税款无法追回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勾结、唆使或者协助退税申请人,骗取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税款手续费办法单独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实施前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退税销号章
规格:长6厘米,宽4.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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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退税销号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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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税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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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款所属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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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还书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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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款申请书
No.
填写日期: 年 月 日 地方税务局 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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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 税 人│ │ 计算机代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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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类型 │ │开户银行│ │ 银行帐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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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 电 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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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 缴 款 书 │ 退 款 金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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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缴款书或│ 预算科目│ 金 额 │ ┃
┃ │ │ │完税证的│ │ │ ┃
┃ │ │ │号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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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税种│税种│百│十│万│千│百│十│元│角│ 分 │百│十│ 万 │千│百│十│ 元 │角│分┃
┃ │ │ │ │名称│编码│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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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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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 附:有关资料 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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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退税理由 │ 欠税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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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 (公章)│ 年度 │ 税种名称 │ 金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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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所受理人员初审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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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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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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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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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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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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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所审核意见│ 税种管理部门复核意见 │ 主管局长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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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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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长: (章)│ │负责人: (章)│ 局长: (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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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注:退还以前年度收入应在上端加盖红字戳记。 收入退还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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