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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填写说明:
  1、本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设置;
  2、适用范围:在实施纳税担保、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等税务行政措施时,使用本审批表;
  3、填写要求:
  (1)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应填写“案件编号”;
  (2)“税务行政措施”:是指拟采取的税务行政措施,如纳税担保、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等;
  (3)“申请理由”:是指拟采取税务行政措施的原因及依据;
  (4)税务检查案件中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检查科签署;其他的税务行政措施的“部门意见”由征管科签署。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

附件3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地税担[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的规定,限你(单位)于   年  月  日前向我局提供纳税担保。逾期不能提供纳税担保,将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告知事项:
  当事人对本通知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提起诉讼。
  《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告知事项“   ”处:分别填写“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名称和“人民法院”名称;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4       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



                     地税担[  ]  号

            :
  你单位的纳税担保申请已收悉。经研究决定,同意受理你单位的纳税担保申请,请你单位于年  月  日前,到我税务机关签订《纳税担保合同》。

                     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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