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限期缴纳税款时使用;
  3、填写要求:
  (1) “   ”:填写本级税务机关代字,如:“东城”填写“东”,“西站”填写“西站”,“第一稽查局”填写“一稽”;
  (2) “[  ]”:填写年度公元全称;
  (3) “号”字前:填写该通知书当年的顺序号;
  (4)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8条的规定使用本文书,则不需填写滞纳金的金额;
  (5)本通知书与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一并使用;
  4、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附件2         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
┃   纳税人名称 │                            ┃
┠────────┼────────┬───────┬───────────┨
┃  纳税人识别号│        │  案件编号  │           ┃
┠────────┼────────┴───────┴───────────┨
┃  税务行政措施│                            ┃
┠────────┼────────────────────────────┨
┃   拟使用文书 │                            ┃
┠────────┼────────────────────────────┨
┃     申   │                            ┃
┃        │                            ┃
┃     请   │                            ┃
┃        │                            ┃
┃     理   │                            ┃
┃        │申 请 人 :                年  月  日 ┃
┃     由   │                            ┃
┠────────┼────────────────────────────┨
┃     部   │                            ┃
┃        │                            ┃
┃     门   │                            ┃
┃        │                            ┃
┃     意   │                            ┃
┃        │                            ┃
┃     见   │                            ┃
┃        │                            ┃
┃        │负 责 人:                       ┃
┃        │                     年  月  日 ┃
┠────────┼────────────────────────────┨
┃     局   │                            ┃
┃        │                            ┃
┃     长   │                            ┃
┃        │                            ┃
┃     意   │                            ┃
┃        │                            ┃
┃     见   │局  长:                        ┃
┃        │                      年  月  日 ┃
┗━━━━━━━━┷━━━━━━━━━━━━━━━━━━━━━━━━━━━━┛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