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一)以动产质押的,自财产移交税务机关时生效;
  (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仓单、提单、存款单质押的,自权利凭证交付税务机关之日起生效;

第六章 纳税担保的履行和解除

  第二十二条 纳税担保的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有关事项的实际情况确定。有特殊情况的,被担保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延长担保期限。
  第二十三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义务的,纳税保证人应在担保期限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四条 以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保函向税务机关担保,被担保人未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税款、滞纳金缴纳或解缴义务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担保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税务机关代为缴纳有关税款及滞纳金。
  第二十五条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纳税担保人所担保的财产或权利不足抵偿应纳税款的及滞纳金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被担保人限期缴纳未得到抵偿的税款及滞纳金。逾期仍未缴纳的,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纳税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税款或完税凭证后1日内解除纳税担保合同,撤销财产登记手续或返还质押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纳税担保人为被担保人缴纳所担保的税款及滞纳金的,应视为被担保人已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地税缴通[  ]  号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你(单位)   年  月  日至年  月  日的应纳税款    元,限年  月  日前缴纳,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元,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依法处理。
  特此通知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填写说明:
  1、本通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设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