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5年9月20日 实施日期:2005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征[2003]68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件:1.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2.税务行政措施审批表
3.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
4.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
5.不予受理纳税担保申请通知书
6.纳税担保合同
7.纳税担保财产清单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纳税担保的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纳税担保行为,强化税收征收管理,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
《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担保人、被担保人依法向本市地方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纳税担保事项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按照
《征管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以本办法规定的方式,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应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法律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人,是指在北京行政区域内具有纳税担保能力、愿意并经税务机关的同意或确认提供纳税担保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具有担保资格的除外。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被担保人,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就其应缴纳或解缴的税款及滞纳金接受纳税担保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第三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人,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