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已经过纳税评估并被认定为A级企业的纳税人,对其税控装置的授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80天;
(二)对于采取自核自缴申报方式或经过纳税评估并已取得一般信誉等级资质以上的纳税人,如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对其税控装置的授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90天;
(三)对于采取定额申报方式或经过纳税评估被评定为一般信誉等级以下的,以及新办税务登记在半年以内的纳税人,如未发现异常情况的,对其税控装置的授权使用期限不得超过60天。
七、自2004年1月1日起,对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再供应税控装置所配比的定额发票。各局要在2004年2月15日前对纳税人按配比或已领购的定额发票,未使用完的进行全面的清理缴销,并将缴销发票的详细情况登记造册并上报市局,经市局核准后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对使用税控机打发票的纳税人,由于经营情况特殊确需使用定额发票的,要经主管税务所审查确认,提出具体意见,审查人员、主管税务所所长、主管局长签字,并加盖税务所印章。同时,发票核定部门要严格把关并凭主管税务所签署的意见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八、各局要加强对税控装置代理服务商的监督管理。在市局统一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上门服务或维护税控机具的时间,同时要监督并保证代理服务商服务电话的畅通;对于未按照规定时间实施上门服务或维护税控机具、服务电话不畅通、上门服务或维护税控机具过程中乱收费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销售或安装税控产品的,要严格按照市局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报告市局。
九、各区县局及有关分局可根据此通知要求,结合自己实际本着堵塞漏洞,方便纳税人原则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如违反规定大额、大量售票,造成后果要给予纪律处分并调离岗位,情节严重给予除名处理。
十、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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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纳税人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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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算机代码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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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开票方式 │选项划“√”│税控装置产品│ 品牌 │ 型号 │数量(│ 选择状态 ┃
┃ │ │ │ │ │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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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税务机关代开 │ │ 税控发票机│ │ │ │□初次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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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定额发票 │ │ │ │ │ │□增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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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使用税控装置 │ │外挂式税控器│ │ │ │□旧装 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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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申请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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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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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由纳税人填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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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状态(选项划“√”) │ 初始核定 │ │变更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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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使用发票种类的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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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票代码 │选项划“√”│ 发票代码 │选项划 │发票代码│ 选项划“√”┃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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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1-2010 │ │ 2032 │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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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 │ │ 2033 │ │ 10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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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 │ │ 203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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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 │ 203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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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 │ │ 20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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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 │ │ 2037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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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 │ │ 2038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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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 │ │ 2039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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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 │ │ 204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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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 │ 12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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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 │ │ 14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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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 │ 16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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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0 │ │ 17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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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31 │ │ 0900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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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机关填写 │审查部门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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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定人签字: 主管税务所所长签字: (签章)┃
┃ ├─────────────────────────────────┨
┃ │主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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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录入信息状态 │已录入划“√ : │录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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